通常設置經費經雙方磋商,採分期給付。以捷運公共藝術委託製作及設置合約書為例,合約總價分四期及保固金給付,說明如下:
第一期:依捷運局公共藝術專案審議委員會及捷運局審查意見修正設計圖說及工程價目單,送交甲方同意後簽約,給付合約總價之百分之二十。
第二期:完成細部設計圖說(含作品說明牌)、施工計畫、運輸計畫,送交甲方同意後做為甲方驗收之依據,並給付合約總價之百分之二十。
第三期:合約標的物依甲方同意之設計圖及施工計畫設置完成後,給付合約總價之百分之三十。
第四期:合約標的物驗收合格後,給付合約總價之百分之二十五,其餘百分之五尾款則作為保固金。
乙方於請領各期款項時,應開具甲方指定抬頭之收據或發票,甲方接獲領具後,將各期款項逕匯入乙方指定之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