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訂定

 

合約付款方式
通常設置經費經雙方磋商,採分期給付。以捷運公共藝術委託製作及設置合約書為例,合約總價分四期及保固金給付,說明如下:

第一期:依捷運局公共藝術專案審議委員會及捷運局審查意見修正設計圖說及工程價目單,送交甲方同意後簽約,給付合約總價之百分之二十。

第二期:完成細部設計圖說(含作品說明牌)、施工計畫、運輸計畫,送交甲方同意後做為甲方驗收之依據,並給付合約總價之百分之二十。

第三期:合約標的物依甲方同意之設計圖及施工計畫設置完成後,給付合約總價之百分之三十。

第四期:合約標的物驗收合格後,給付合約總價之百分之二十五,其餘百分之五尾款則作為保固金。

乙方於請領各期款項時,應開具甲方指定抬頭之收據或發票,甲方接獲領具後,將各期款項逕匯入乙方指定之帳戶。

合約變更的程序

藝術家(乙方)的創作想法常常會隨著時空等因素而變動,因此興辦機關在合約上應保持適當的彈性,以讓最後作品可以完美呈現。若藝術家(乙方)要求作品變更設計,應經甲方同意後始得為之,乙方應依據甲方審核通過的設計圖及施工計畫負責施作,如有疑義者由雙方協議解決。若乙方需變更設計時,應經甲方同意後方得施作修改。乙方的作品經甲方認定有安全顧慮者,應無償修正。另,合約中應規定變更合約的次數,通常以兩次為限。

對於甲方的保障而言,所有變更應經合約條款中的變更設計的程序,不宜由乙方(藝術家)自行修改。有經驗的藝術家應可準確預估作品完成的面貌,不應於作品接近完成始主張「修改權」,如乙方仍有強烈意圖主張修改,仍應按合約向甲方提出申請變更設計。

公共藝術聯合承攬的可能性

聯合承攬即為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共同投標,係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約之責。公共藝術因與工程結合,通常除了藝術家之外,還需要與結構技師、建築師、水電技師及協力廠商等專業人士共同合作。

公共藝術的保固要求

為確保設置品質,保固金的要求是必需的。以捷運公共藝術委託製作及設置合約書為例,自驗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負責保固一年。倘工程係因施工不良、材料不佳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一部或全部損毀,乙方應依本合約圖樣在甲方規定之期限內無條件負責修復。如逾期不辦理者,甲方得動用保固金修復。如有不足,得向乙方追繳。保固金於期滿後,扣除修復費用,無息退還。保固金為合約總價的百分之五。另如作品如需更換燈管,應屬維修行為,不在保固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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