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文化預算與政府獎助文化事業的模式
本章將介紹法國政府獎助文化事業的模式。特別是中央文化預算分配及中央與地方文化支出比例。我們也將分析法國獎助文化事業模式的演變。針對藝文個別領域的預算及獎助模式,將留待第六章藝文領域政策中陳述。
政府資助文化事業的正當性
政府推動文化發展的工具有立法,文化組織,建立共識與傳播訊息及新觀念,以及金錢。然而一談到政府推動文化發展模式,民眾及藝術工作者想到的就是金錢。不可諱言的金錢是國家參與文化建設最常用,最直接及最重要的工具。
不過,自由主義學者至今仍大肆抨擊政府介入文化,反而扼殺了創作活力,甚至造成思想墮落,干擾市場秩序。況且政府的官僚主義及業務化的行政風格其實更斤斤計較其投資的政治、社會、經濟效益甚於文化的平衡發展。
Marc Fumaroli在其名著 “文化大政府”就嚴厲譴責:設施增加了,由中央主導的文化生產線是否產生了現代莫札特,現代詩人韓伯(Rimband),現代畫家梵谷在那裡。
不過眾所週知,文化事業獲利不易。除非政府資助,許多前瞻性的藝術作品,因缺少消費群支持,很容易被市場淘汰,因此政府的支持變成不可或缺。公權力要動用納稅人托其代管的錢,必須要有法律支持。因此,法國才在1946年及1958年憲法修正案時,在前言中明確宣示文化和教育一樣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之一。1996年文化部委託國家文化政策研究委員會的四十年文化政策總檢討報告”文化政策復興”就表示人民已經不質疑政府以金錢參與文化的正當性。只是人民對政府獎助文化發展的模式及資助對象選擇意見分歧。
其實Fumaroli的怒吼,明眼人應看得出來他是衝著”搖滾先生”(Monsieur rock)傑克朗部長來的。藝文人士則大多衝著羅浮宮的金字塔等文化大計劃的預算排擠效應。因此政府在制訂獎助文化的模式及遴選標準時應該更有效率及公開客觀。
政府資助文化事業模式
政府資助文化事業的模式,傳統上最常使用提供預算給文化機構,訂購作品,補助專案或給予獎學金。部份社會福利國家例如瑞典與荷蘭可能以津貼的精神給藝術家獎助。不過,實行這種方式最積極的荷蘭已經喊停,將藝術家的生活問題交給社會福利部門依一般程序處理。法國政府較專注於提供具有潛力的創作者一個有利創作的環境,給予獎助。近來,法國政府為暢通創作出路也會給予生產及傳播流通文化產品的機構獎助或無息貸款。此外,法國政府也透過立法,例如著作權法及「文化排除款」,保障創作人及文化事業投資人的權利。或用優惠稅制照顧藝術家特殊的生產環境,或鼓勵投資文化事業。必竟被文化消費者接受才是創作人最直接的回饋。政府積極宣導文化的重要性,透過不同傳媒提供文化活動消息,對文化事業發展有推波助瀾的效果。
第一節 法國政府獎勵文化事業模式
馬爾侯任文化部長時成立電影基金。杜阿楣成立 “參與行動基金”(Fond d’action d’intervention, FIC)鼓勵地方政府與中央簽文化合作契約。傑克朗把前二項措施發揚光大。另外,鼓吹文化贊助。
下面我們要介紹目前最常使用的獎助模式:基金及合作契約。
(一)基金
法國文化部成立大量特定目的基金,依其主要財源或目的可以分類如下:
1. 加值稅管理基金
- 電影工業財務支持專戶:其財源有1960年的電影特別稅、1994年的電視播放電影營業版稅及1993年的錄影帶加值稅。
- 國家圖書基金:複印材料加值稅(3%)、圖書出版營業加值稅(0.2%)
2. 中央政府成立基金
- 博物館聯合會基金:政府基金、募捐及每年7億法郎的典藏衍生品收入。
- 當代藝術基金:1%公共建設經費
3. 地方型基金
- 博物館文物徵集地方(FRAM):由文化部與地方政府共同成立
- 地方當代藝術基金(FRAC):由文化部與地方政府共同成立
(二)多方合作契約
杜阿楣部長為了鼓勵地方政府共同參與文化建設,主張由地方與中央政府及地方文化機構或學校協商合作計劃。如中央贊成其計劃,則三方共同簽約,中央會補助相對款。這種契約模式,依時代不同有各種不同名目:計劃合約(contrat de plan),發展計劃(plan du développement),傑克朗上台後增加文化契約(charte culturelle)。前二者比較注重與地方政府合作區域硬體建設,不限定文化建設,可以跨部會申請補助。第三項的文化契約目前為地方文化團體或文化機構的創意計劃想獲得文化部地區辦公室(DRAC)補助的最常用管道。例如文化部就與許多高、初中及地方政府簽訂 “電影在中學”或 “戲劇在中學”的文化契約。目的在鼓勵中學教學多元化及培植藝文人口。
政府更鼓勵跨行政區域計劃(action intercommunale)的文化契約。例如庇里牛斯山區說Basque方言的鄉鎮聯合申請成立巴斯葛文化中心(Institut culturel basque)保存及傳播地區傳統文化及方言。合作契約模式有許多優點:由地方機構主動的由下而上提計劃,最能反應地方需要及培植地方文化規劃能力。地方政府也必須積極規劃地方發展計劃。中央只做觀念及專業諮詢及評鑑。積極的鄉鎮可以利用此補助模式爭取文化部31%的供非國立文化機構申請的經費。打破縱容被動的齊頭式補助傳統。
第二節 文化預算與支出
文化政策的推展與文化預算的多寡有極密切的關連。在文化經費方面,儘管預算數字有逐年升高趨勢,顯示法國政府對於文化政策及事務的關注,但相較於國家總預算卻只有在一九九三年和一九九六年達到其比例的百分之一。
政府文化支出來源有三:文化部、其他部會、地方政府。(見圖二)以一九九六年為例,法國全國文化行政的預算為七百三十三億法郎。地方政府文化支出(50.3%)高過中央政府(49.7%)。
中央政府文化預算占總額的百分之四十九點七,文化部卻只佔的百分之十九點八。低於中央其他部會(27.4%)。中央政府其他部會文化支出,以教育部最高,其次外交部。地方政府中,市鎮為最主要的音樂、舞蹈及美術學校資助者及負擔古蹟維修,其文化支出最高,佔全國的40.9%(見圖一)。
一九九六年法國文化支出分配圖
全國文化行政總支出
733億 法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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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文化支出369億法郎 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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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鎮文化支出 30億法郎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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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支出 5.4億法郎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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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文化支出 1.5億法郎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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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文化支出 364億法郎 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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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支出 14.5億法郎 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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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會文化支出 20.1億法郎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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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帳戶 1.8億法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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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任文化部長馬爾侯任內(一九五九年至一九六九年),文化部的預算約佔國家總預算的百分之零點四,七0年代文化部預算曾因興建「龐畢度中心」一度提高到百分之零點六一。總括來說,在一九八一年傑克朗出任文化部長以前,文化部的預算成長緩慢且相當有限。
由於密特朗總統的支持,八0年代到九0年代初期曾擔任兩任文化部長的傑克朗,在其任內前所未有地將文化部的預算提升到一九八六年的百分之零點九三和一九九三年的百分之一。此外,歷任法國總統對文化事務的高度關注,並將其中多數的預算投資在如奧賽美術館,巴士底歌劇院,新凱旋門,羅浮宮擴建,國家圖書館等重大文化公共工程的興建上,也是促使文化部預算大幅增加的主因之一。
九0年代至今,文化部的預算均能維持在百分之零點九之上,一九九六年也曾一度達到百分之一。因此,超越國家總預算百分之一的門檻至今仍然是歷任文化部長積極努力的目標。
1983至1998年文化部預算佔國家總預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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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
1984 |
1985 |
1986 |
1987 |
1988 |
1989 |
1990 |
總計% |
0.79 |
0.84 |
0.86 |
0.93 |
0.86 |
0.81 |
0.86 |
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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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總計% |
0.94 |
0.98 |
1.00 |
0.95 |
0.91 |
1.00 |
0.97 |
0.95 |
圖二:一九六0至一九九八年法國文化部預算占國家總預算比例圖
資料來源:J. Cardona, C. Lacroix, Chiffres clés 1998 – Statistiques de la culture, La documentation Française, Paris, 1999, p. 144.
法國文化部的經費支出可區分為六大類:一、 一般行政;二、音樂,舞蹈,戲劇;三、文化資產維護及建築;四、文獻,書籍及閱讀;五、博物館,造型藝術;六、文化發展及其他;七、電影,視聽傳播。
圖三:法國文化部的各類支出比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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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
1995 |
1997 |
1998 |
1999 |
一般行政 |
9% |
8% |
25% |
3% |
3% |
音樂,舞蹈及戲劇 |
31% |
27% |
22% |
36% |
34% |
文化資產維護及建築 |
16% |
15% |
11% |
19% |
19% |
文獻,書籍及閱讀 |
9% |
15% |
6% |
18% |
16% |
博物館,造型藝術 |
22% |
21% |
11% |
14% |
15% |
文化發展 |
9% |
9% |
7% |
4% |
10% |
電影,視聽傳播 |
4% |
3% |
18% |
3% |
3% |
觀察上圖表不難發現法國政府近年來致力推展藝術教育更可從「音樂,舞蹈及戲劇」類的經費上獲得證明。但若以單項支出而言,「文化資產的維護」類該是花費最多的一項,其中又以歷史古蹟的保存和維護居冠。
從支出類別看,1999年13%為建設補充,10%為中央執行的建設,24%人事及行政運作,22%補助公立文化機構,31%活動。
第三節 文化贊助
文化贊助在法國並不興盛。可能因為政府認為文化與商業掛勾有損文化地位。1981年傑克朗上任後才開始引進文化贊助(mécénat)觀念。八O年代至今文化贊助都在10億法郎左右。1998年為1.25億。其分配如下(圖三):
1998年文化贊助活動分佈
1998年 |
百分比 |
音樂 |
33.5 |
造形藝術-博物館 |
17.5 |
古蹟 |
8.5 |
攝影 |
8.5 |
多領域活動 |
7.0 |
戲劇 |
7.0 |
影音-多媒體 |
6.5 |
出版-文學 |
6.0 |
舞蹈 |
2.5 |
建築 |
2.5 |
其他 |
0.5 |
第四節 文化消費
各國政府參與文化的主要理由為提供文化公共服務。不過,近年來,許多國家真正想達到的目的是藉公共文化支出刺激文化相關消費。下面我們選出前五項最高文化消費產品或活動顯示政府文化支出對刺激文化消費逐年成長的成果。家庭文化支出由1990年的三兆6334億上升至1998年的4兆6587億。
家庭文化產品及文化服務消費(以億法郎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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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
1997 |
1998 |
電視活動 |
223.6 |
240.3 |
274 |
期刊雜誌 |
217.2 |
221.5 |
225.4 |
圖書出版 |
182.4 |
167.6 |
170.2 |
舞台演出 |
126.1 |
128.2 |
137.7 |
報紙 |
133.8 |
131.0 |
131.9 |
資料來源, Chiffres clés 1999, p.p.15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