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重要文化領域政策
本章將依序介紹重要文化領域政策:古蹟、文獻、博物館、圖書館、圖書與閱讀、表演藝術:戲劇、音樂與舞蹈、造形藝術、及文化交流。為達到提供我國文化部籌備參考之目的,本研究將詳細整理其法規、組織及措施。
第一節 古蹟
法國憲法第72條明訂保護文化資產室維護全民共同利益,因此是國家的職責之一。據此,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古蹟與古物的所有權人有責任共同保護人類活動遺跡,保存社群共同回憶與認同的基本元素,並將其傳達給後代子孫。
文化資產的範疇
文化資產通常意指過去歷史具形痕跡和見證,因此包括具有歷史、藝術、民族、民俗或考古價值的建築與文物。不過,文化資產的觀念不斷地擴大,近來已包括攸關民族文化傳承的無形文化遺產,例如,傳統行業技藝、祭典、語言、口語傳承、社交禮俗、休閒與服裝等。文化資產因此涵蓋許多文化範疇:文獻、圖書館、博物館、考古、古蹟。考量文獻、圖書館與博物館業務的悠久歷史與龐大業務,每一個國家對文化政策的範疇有不同的規範。法國文化部之行政組織條例將博物館、文獻與圖書館業務獨立,另設專責機構。文化部之建築與文化資產司管理和建築、古蹟、考古遺址、人類學遺產與攝影文獻相關業務。本章將依據法國文化部的行政組織規劃,及考量我國文建會職掌介紹文化資產與建築中有關古蹟、考古遺址及與古蹟保存相關之建築法規及措施。
建築與古蹟
1958年成立文化部時,經馬爾侯極力爭取,建築變成文化部的執掌,以強調建築的文化氛圍。馬爾侯支持名建築師Le Corbusier推動多項建築結合文化的公共建設,開創現代都市計劃觀念而名留青史。1978年,中央政府將建築業務移撥給建設與環境部。1996年,復將建築業務移撥文化部成立獨立的建築司。1998年基於組織精簡原則與考量現代建築為未來之文化資產,將建築與古蹟管理業務合併在建築與文化資產司。不過,建築業對此安排,有極大反對聲浪。
古蹟與建築業務相關機構與措施
政府管理建築與古蹟的主要措施為:
- 持續推動古蹟與古物的研究篩選,登錄與指定古蹟工作;
- 研擬文化資產保護法令;
- 執行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再利用與推廣工作。
前兩項措施由中央主導,第三項的實際古蹟保護與推廣工作需要中央與地方密切合作。來自中央的古蹟專家提供其專業研究知識,結合地方官員,與民間團體對在地的認識與投身共同保護及推動民眾對古蹟的認同與認識。除非民眾對古蹟有深入認識,政府很難真正推動古蹟保護政策。
法國的建築與古蹟業務主管機構為中央的文化部的建築與文化資產司與省市政府的建設與發展部門。由中央與地方政府考量國土規劃需要及依據都市與自然景觀觀念,共同推動遺址保存、古蹟保護與管理及監督建築品質的工作。
A. 中央主管機構:文化部建築與文化資產司
古蹟保護工作一項是法國文化政策最主要的工作之一。其預算佔文化部預算之15%至19%之間。其中60%下放置文化部駐各地區辦公室(DRAC),尤其與地方政府協商古蹟保護計劃。文化部與其駐各地區辦公室之古蹟保護相關工作人員,以及相關國立文化機構(2087人),從工程師到古蹟巡護員,總數3474人,約佔文化部人員編制的24%。
B. 文化部地區辦公室(DRAC)
根據1982年的地方自治法,明訂文化部駐各地區辦公室(DRAC)的首要任務為:國土規劃與開拓觀眾,文化與藝術教育及發展文化經濟。因此DRAC積極與地區文化資產與遺址委員會合作清查轄區內的古蹟與遺址,配合地方發展推動文化觀光與古蹟再利用相關活動。
基於古蹟與土地的密切關係,文化部將其文化資產預算的60%下放至派駐全國22個地區的文化部地區辦公室統籌支配。由DRAC依轄區內的省與鄉鎮市提案考量地區發展重要性選擇與下級政府及計劃執行機構三方簽署發展合約。
全國22個DRAC約有2200人從事古蹟保護相關工作,分別隸屬三個處室:古蹟室、清查室與考古室。由文化資產參事領導建築師、都市計劃專家、古蹟歷史學者、考古學者級古蹟與古物修復專家一起工作。其中14個DRAC另配置有一名民族學專員。
C. 地方建築與古蹟主管機構
根據1999年的統計,列入指定古蹟的建築中十個有9個屬於地方政府所有。根據1999年統計,指定與列入保護候補名冊的建築中,49.6%產權屬於民間,44.6%為鄉鎮所有,省為1.5%,中央為4.3%。其中一大部分是教堂。1903年的法令規定重要宗教的教堂所有權屬於鄉鎮。根據1913年12月31日通過的古蹟與古物保護法,古蹟與古物所有權人有義務維護其完整。省、鄉、鎮政府因此為地方古蹟的主要保護政策執行者。各級政府都編列預算從事古蹟維護與推廣工作。根據1993年之文化統計,三級政府總預算之5.2%用來從事古蹟保護工作。地區政府預算雖然不高仍編列總預算之12.6%從事古蹟維護工作。其中省政府在古蹟方面投資最力,佔其年度預算之19.2%。
根據1982年、1983年與1992年的地方自治法修正案規定,地區、省、市鎮等三級政府有規劃都市與鄉鎮地方發展的權責。由於地區政府經費有限實為虛級政府。地方發展的權責實際握在省政府。省級政府基於地方發展及著眼古蹟與文化觀光的經濟效益,莫不投入維護與推銷古蹟。此外,維護文化資產亦可達到凝聚地方認同共識與建立地方文化形象的作用。古蹟與文化觀光已成為地方發展的規劃重點。地方建築與古蹟的政策有待文化部駐各地區辦公室與省、市鎮政府的都市計劃處及建築與古蹟處等部門合作。
D. 省建築與古蹟管理局(SDAP)
配合1977年的都市計劃條例修正案,中央政府於1979年於中央駐省政府辦公室(préfecture)成立省建築與古蹟管理局(SDAP)。強調都市計劃與建設必須將古蹟保護納入政策考量。1983年地方自治法通過後,加重SDAP擔任平衡國土規劃與保護古蹟的角色。SDAP的主要工作為對省各項建設計劃提出古蹟保護評估報告,作為建築執照核發依據。每年SDAP處理約40萬份古蹟保護評估報告。全國100個SDAP共聘用750位建築和古蹟專員。各省依需求平均有5至20位員額編制。由營建署派任的建築師或都市計劃專家擔任主管。領導技術與行政人員,代表文化部、交通與建設部及國土規劃與環境部對全省所有建築計劃提出古蹟影響評估與建議。自1996年開始,行政上SDAP隸屬文化部。
E. 建築與古蹟相關公家機構
除了以上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建築與古蹟主管單位,法國還成立其他公立機構管理。
F. 建築與古蹟諮詢機構
文化遺產管理為高度專業科學的學問。同時牽涉到地方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需要代表各方權益的官方與民間團體代表與專家集思廣益謀求共識與尋求符合公眾最大利益的解決辦法。因此,有關建築與古蹟的決策都得首先徵詢專業諮詢機構。不過文化部長,必要時總理,有最後裁決權。
1. 中央歷史建築委員會(Commission supérieure des monuments historiques)
文化部長為當然主席,下分7個小組:指定古蹟工程與保護組、歷史建築週邊空間整治組、古物組、工業文化資產組等。每個小組委員由文化資產司代表,具有公務員資格的研究員或工程師、學者、地方政府代表與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其功能在對文化部有關文化資產的保存、保護、整修等政策提出建議。
2. 地區歷史古蹟、考古與人類學資產委員會(COREPHAE)
由地區行政首長擔任主席,共有30位委員:10位公務員、8位地方民意代表、8位相關專家與4位由區政府首長指定的民間團體代表。目的在對地區內的文化資產政策提供意見。尤其有關古蹟的指定或登錄與推廣的決策。
建築與文化資產管理、推廣與培訓機構
除了各級政府負責制訂與執行文化政策的建築與文化資產司、處、局與委員會外,有部分公立機構對文化資產政府的推動有輔助功能,特別在古蹟管理、推廣與專業人才培育方面。
1. 國立歷史建築與遺址管理局(Caisse Nationale des Monuments Historiques et Sites, C.N.M.H.S.)
成立於1914年的國立歷史建築與遺址管理局為一公立行政機構,其任務為募集基金從事保存與推廣古蹟,統籌管理93座國立古蹟。文化資產司強調古蹟應自養,因此1995年的組織修正條例強調其推廣古蹟的功能。其目標為:保存、修復與推廣古蹟,透過出版品介紹古蹟,再利用古蹟接待參觀民眾。
古蹟管理局為公立機構,由文化資產與建築司長兼任管理局長,除了文化資產司提撥的預算外,其財源有:募捐、門票、出版與販賣紀念品。1995年開始,任命具有企管專長的人才經營這些國立古蹟,尤其規劃生動的導覽活動與其他公私立古蹟單位聯合規劃主題文化觀光路線,例如法國中部的聖傑克朝聖之路。於熱門觀光勝地規劃大型活動,例如於羅亞爾河的香堡(Chambord)規劃聲光之夜活動。統籌出版介紹指定古蹟的影音與文字系列叢書與雜誌。與地方政府簽署「歷史與藝術之城」或「法國最美麗的村莊」等契約,協助地方推廣文化觀光。古蹟管理局以其營收協助修復歷史建築,依1931年的雅典合約與1964年的威尼斯合約保存古蹟原貌,同時尊重其歷史演變。
2. 文化資產基金會(Fondation du patrimoine)
成立於1996年,目的在清查、保護未經編列為指定古蹟或未登錄至補充清單,但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或區域。除了成立時由文化部提撥5000萬法郎外,每年另外提撥5000萬預算作為修繕與推廣未列入保護的建築。由基金會補助修繕經費的10-15%給建築所有權人。藉由獲得基金會補助的頭銜,可以申請稅務優惠以鼓勵建物所有權人從事保存工作。
3. 國立文化資產學校(Ecole Nationale du Patrimoine)
成立於1990年,設立於巴黎拉丁區原東德駐法大使館。目的在提供一年與文化資產相關專業訓練,以協助對古蹟與古物保存有興趣且具有專業背景之法國或外國人室準備各類與文化資產相關之研究員或調查員之公務員國家考試。成績及格者,可獲頒畢業證書。已成為全國最有名的古蹟與博物館研究員國家考試預備學校。
為了使從事文化資產相關工作公務員能具備全觀視野及方便國家調度人事,所有文化資產相關公務員資格於1990年統稱文化資產研究員,但附註其專長。因此,文化資產學校聘請文化官員、文化資產公務員或學界業界人士,提供五種文化資產專長訓練:
- 考古研究員
- 古蹟調查員與監工技師
- 國立博物館研究員
- 一般文化資產研究員
除了一年的專業訓練,國立文化資產學校亦和地方政府或公家機構簽約提供短期在職訓練頒發結業證明。
4. 國立夏爾特學校(L’Ecole Nationale des Chartes)
成立於1821年,隸屬教育部。其校長由總統任命。其任務在訓練從事檔案、圖書館與文化資產人員。具有高中會考資格之30歲以下法國學生或同等學歷之外籍生皆可報名其入學考試。入學考成績,學生可以選擇以自由生或人數有限的公務員見習生方式入學。後者結業後必須在公務機關服務10年。其教學內容包括法國文化史、藝術批評、文化資產保存與專業知識傳播。除學科考試外,學生必須撰寫論文,共修業三年。
5. 夏佑中心(Institut de Chaillot)
其正式名稱為古蹟保存與歷史高等研究中心,由於設於巴黎鐵塔附近的夏佑宮,俗稱夏佑中心。成立於1993年的夏佑中心與國家鐵道學校合作培訓國家級都市計劃與建築公務員,強調兼顧都市計劃與文化資產保存。1998年全國共有360位具有國家都市計劃師與建築師資格。其中200位的專長是城鄉建築資產,另160位為都市計劃與國土規劃,夏佑中心附設有都市與古蹟資產多媒體中心。
法令與措施
公權力介入古蹟與古物保護的主要法令依據為1913年12月31日通過的文化資產法令。1913年文資法規定政府可以將建築編列為指定古蹟。不過,很快地,政府發現編列為指定古蹟與古物的法律手續冗長緩不濟急,於是於1927年7月23日通過歷史建築登錄補充清單辦法。以上兩項措施為現行的主要古蹟保護工具。隨著文化資產觀念演進,陸續加入其它法令: 1988年修訂的自然空間與遺址保護法,1962年的保護區法與1983年的建築資產保護區法。
I. 1913年12月31日通過的古蹟法與指定古蹟措施
1913年通過的古蹟法規定凡具有歷史或藝術價值的建築物得以編列為指定古蹟。建築列入指定古蹟的兩項元素為其歷史見證價值或因其藝術品質。因此年代長短不是指定古蹟的必要條件。一座現代建築可因其藝術價值被列入指定古蹟。雖然為了避免侵犯建築師之著作權,當局避免在建築師生前將其作品列入指定古蹟。1913年通過的法令特別刪除此法令前身1887年法令中所提「具有國家級價值」字眼,只考量其是否具有公共價值。雄偉不是指定古蹟的必然條件。工業或鄉村建築都可能被編列為指定古蹟。一座農舍因其歷史價值及殘破待修岌岌可危亦可能被列入指定古蹟。
指定古蹟編列程序
鑒於編列為指定古蹟的程序耗時曠日,1994年政府大幅修訂與簡化古蹟編列程序,並且將指定古蹟的權利下放給地區級政府,依建築所有權人同意與否與反對強烈程度,編列為指定古蹟程序可分成二種:1. 當建築所有權人無異議時,由代表中央政府的地區行政首長裁決是否向文化部正式申請為指定古蹟。呈報文化部後,由部長裁決。2. 建築所有權人如反對,則由行政程序裁決由總理會同國會做裁決。
1. 獲得所有權人同意的指定古蹟編列程序
如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申請將建築列入指定古蹟,可依下列程序請求代表中央政府的地區行政否長裁決:
1. 提出申請:或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如建築物為公共建築,由主管機關代表行為人提出,或由地方古蹟保護協會提出,或由地方政府經由清查轄區建築發現後,由歷史建築研究員提出。
2. 準備相關資料呈報給建築物所屬地區的文化部辦公室。資料包括建築物位置圖、建築物照片、草圖等等。
3. 可附加建物所有權人意見書(贊成)
4. 以上資料交由區政府提出內部初步審查意見。由法蘭西建築工程師管理局與歷史建築主任工程師就建築之衛生設備提出審查意見。同時,交給古蹟研究員就建築之歷史或藝術價值提出內部審查意見。
5. 交由地區歷史考古與人種文化資產委員會(COREPHAE)提出審查意見。
6. COREPHAE應聽取建築物所在地的鄉鎮政府之意見,以免影響地方政府的都市計劃權利。同時因為建築一旦列為古蹟可能造成地方政府財政維修負擔。但不必約談所有權人。COREPHAE綜合委員與地方政府意見提出審查決議。
7. 代表中央政府的地區行政首長依COREPHAE地區文化資產審查委員會意見,決定是否向文化部正式提出編列為指定古蹟申請。
8. 文化部長參考中央古蹟審查委員會意見做最後裁決。文化部長可推翻委員會之決議,提出相反裁決。最著名的例子為:中央古蹟審查委員會一致通過編列巴黎市中心的Baltard批發市場為指定古蹟。但因龐畢度總統明確表達要剷除市場興建日後的龐畢度文化中心,加上市場所有權人巴黎市政府亦贊成拆除,文化部長遂推翻審查會決議與以拆除。
2. 由行政程序強迫指定古蹟程序
如建築物所有人反對建物列為指定古蹟,由文化部主持的中央古蹟審查委員會應正式訪查所有權人之意見與行政法院之意見,由總理裁決,經法令公佈後,使得編列為指定古蹟。所有程序必須在12個月內完成,且不得複審。所有權人在收到列入古蹟通知書之6個月內可以主動向地區政府提出申請國家賠償。不過至今從未有任何指定古蹟之所有權人或週邊保護區之受害者獲得任何賠償。
至1997年12月31日為止,全國共有13880座指定古蹟。
指定古蹟保護措施
任何古物或古蹟一旦編列為指定古蹟,未獲得文化部事前許可不得毀損、修補、更動或買賣。政府同時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一旦成為指定古蹟,政府必須分擔其維護經費。其經費分攤比例為中央50%、省25%、所有權人25%。所有權人可以向政府申請減稅與補助等優惠措施。
II. 1927年歷史建築登錄補充清單辦法
為彌補指定古蹟辦法對歷史與藝術略遜之建物與文物之保護不足,法國於1927年增訂歷史建築登錄補充清單辦法。指定古蹟編列辦法向地區政府申請列入補充名單。由地區行政首長聽取地區歷史考古人類學文化資產委員會意見,裁定是否要登錄入補充清單。有時,區政府考慮古蹟維修財政負擔,亦會將情況不危急的歷史與藝術建築只登錄入補充清單,而不編列為指定古蹟。例如,代表法國的艾菲爾鐵塔並未列為指定古蹟,只登錄入補充清單。
登錄入補充清單的建築如同指定古蹟不得任意毀損、遷移、更動或買賣,除非事前獲得文化部之許可。也同樣受制於古蹟週邊保護區辦法之規範。
不過,建築或文物一旦登錄入補充清單可獲得各級政府的維修補助經費。其比例為:中央20%、省20%、所有人60%。至1997年12月31日止,全國共有25975座建物登錄入補充清單。尤其1984年簡化古蹟審定手續後,每年有700建申請登錄入補充清單。
III. 1988年修訂的古蹟週邊空間保護區辦法
根據古蹟週邊空間保護區辦法,建築物被編列為古蹟後,其方圓500公尺以內空間亦被列為保護區,以保護其視野。區域內任何繕修與興建工程都必須向地方政府的建築與古蹟管理處申請影響評估核可,始有獲得興建許可證。基於特殊需要,政府亦可將保護區擴大。例如凡爾賽宮園區以國王寢宮為圓心半徑5000公尺內之8000公頃為保護區。
由於古蹟半徑500公尺為保護區的規定對其範圍內的70公頃建築有嚴重影響,造成許多爭議。也增加編列為指定古蹟的困難度。在實際運作上,地方政府多將範圍縮小為半徑250公尺。以免因一座小農舍列為指定古蹟造成附近鄰居權益受損。
IV. 1962年的馬爾侯保護區條例
目的
1962年文化部通過保護區條例。由於此法案由一項重視都市計劃建築美學的馬爾侯部長大力鼓吹通過,因此俗稱馬爾侯條例。此法案跳脫傳統以獨立建築為單位的古蹟保護觀念,目的在整體保存具有歷史與美學價值之舊街道或區域,以維持其原有風貌。馬爾侯認為全國有400個城市,值得完整保存。法案通過後,立刻通過80個保護區。此種保護措施在當時得以有效保存具有特色之城鄉風貌。避免因快速的都市發展破壞其完整性。此條例提倡都市發展與古蹟保存平衡共存觀念。至1999年,全國共有91個歷史保護區,涵蓋5700公頃土地。其中,最著名的為Avignon, Auxerre…
程序
編列保護區的主動權屬於保護區委員會。保護區委員會提案後兩個月以內鄉市政府如未表示反對,則正式進行編列行政程序,由文化部委員會參考保護區委員會決議最最後定奪。
影響
如同指定古蹟舊城區一旦劃為保護區,除非取得區政府許可不得毀損或更動建物之外觀或內部設施,因此限制其都市發展。法令通過初期,許多鄉市政府為維護市民之土地開發利益,強力反對此項措施。例如,經多方協商與妥協,亞維農舊城才得以順利劃為保護區,保存其中古世紀風貌。為提倡保護區觀念,政府提出優惠稅則及大量修繕補助。鄉市政府也漸漸明白保護區措施可以同時協助舊城區恢復活力和建立卓越形象。為了維持建築文化資產保護政策的一致性,在地方自治法通過後,唯有編列保護區的權責仍屬中央。
保護區措施雖然是非常有效率的古蹟保護措施,但可能引發嚴重政治抗爭,及引起居民繕修房舍時的不便,自1983年開始政府傾向採用「城鄉建築資產保護區條例」(ZPPAUP)優先整體開發特區。
V. 1983年與1993年的「城鄉建築資產保護區條例」(ZPPAUP)
目的
為了彌補「古蹟週邊空間規範辦法」過於僵化,且對居民繕修房舍造成的不便與損害其土地開發權益。法國政府於1983年通過一項保護古蹟及舊城區與兼顧社區開發,實現公眾利益的BOP開發法案:「都會建築資產保護區條例(ZPPAU)」。並於1993年增補擴大適用於鄉村開發計劃(ZPPAUP)。其精神類似台灣的土地重劃辦法,但兼顧維護古蹟與保存原有風貌。同時,採用政府與民間合作方式。由提供土地的地方政府與提供開發資金的公立或民間企業共同規劃舊街區改造。其中最著名的開發案為巴黎聖安東尼街區保存計劃。
程序
ZPPAUP條例主要目的在鼓勵地方政府針對轄區內建築文化資產特色積極進行舊街區重整與開發,營造社區新生命。因此由地方政府主導,中央政府只擔任輔導審核與贊助的角色。
1. 由地方當局或中央政府主動提企劃案
2. 公告企劃草案
3. 成立由地方政府代表與建築師或都市計劃專家組成的評估與規劃實施辦法,將結果彙編成創議文件。
4. 初步協商:與其他相關鄉鎮、居民代表、省建築與古蹟委員會及都市計劃單位、法蘭西建築管理局做初步協商。
5. 起草正式的實施方案內容包括特區開發計劃、公共設施計劃內容、古蹟保存與提昇方案、預定的籌資方式。
6. 呈交地方議會討論。如議會有異議,計劃中斷。
7. 呈報省政府,由代表文化部、建設部與都市計劃部之駐地區辦公室官員審查提出審查與修正意見。
8. 由省政府公開徵求民眾意見
9. 綜合省主席決議,正式民意調查結果,連同企劃案呈交區政府
10. 區政府行政首長批准開發計劃
11. 都市計劃部長與文化部長可以就計劃不週全部對區政府決策提出翻案。由於文化部長為建築與古蹟業務之最高行政首長,有最後決策權。
影響
由於此項措施對地方的經濟、社會、住商機能、文化觀光與形象都有正面效果,已成為地方政府實施都市計劃的主要模式。加上中央政府提供50%的開發評估經費。截至1996年全國已成立193年舊城區更新特區。另有600件籌劃中。大巴黎地區每三件開發案有一件為ZPPAUP模式。相較於1943年的古蹟週邊保護區辦法與1962年的保護區劃定辦法,ZPPAUP舊城區更新辦法較為靈活:放寬古蹟修繕規定、古蹟外觀仍應依省古蹟委員會規定保持原貌,對內部空間居民有較大更動權利,但仍須事先與ZPPAUP小組協商。
範例
聖安東尼街保存計劃(Plan de Protection Faubourg Saint Antoine)
聖安東尼老街區的形成歷史悠久。從古羅馬時期起,就是唯一通往巴黎城必經路線。加上塞納河的貨運之便,至中古時期,更成為供應王室貴族手工木造的精緻傢俱的販售中心。此區不但是手工藝重鎮,更曾經是中下階級市民對統治者進行抗爭的大本營。
1970年以來,巴黎東半部的都市更新造成了傳統傢俱製造業出走。人口結構的改變,新舊建築的衝突等問題。雖然新建的現代化建築為老舊街區注入活力,但大量興建的住宅也使街區的傳統風貌受到永久消失的威脅。因此1994年時,巴黎市議會通過了保護傳統街區的提案。劃定現況調查範圍。並同意針對該區局部修改建築法規。其主要目的有三:尋求新建物與舊街區的協調;延續本地區住商混合的特性;將部分街道、後院和獨棟建築等特殊都市景觀列冊保護,以求歷史認同與都市發展兩全其美。
主要措施
1. 修訂 “土地分區使用計劃(POS)”,使其成為一套適用於聖安東尼舊街區的特別建築法規,強調新建物與舊建築的相容性。
2. 編訂公共空間標準,使後來欲在此區進行的公共空間建築工程有規可循。
3. 由巴黎市政府與工商保護促進基金會,共同研擬如何保留舊街區的手工藝業與發展商業活動的具體辦法。
4. 透過 “舊屋翻新計劃”政策(OPAH-Opération Programmée pour Amélioration de l’Habitat),改善古老住宅的居住品質。
成效
此計畫最主要特色在保存該區的住商混合特性。計劃的成效在使外移的木工傳統產業得以恢復生機。並保存其街道,中庭特色景觀及居民互動空間。
文化資產與建築當前政策重點
一、 緊急措施
鑒於有紀念價值的建築若受到自然或人為的毀壞,國家應負責提供保護或協助傳承的工作。特別是,在都市計劃或重大工程執行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具歷史價值的遺跡或文物,政府會要求停工三個月至一年,來進行研究評估和相關保存工作,以避免因疏忽而破壞歷史文化資產。相關保存與遷移經費由施工單位支付。
二、 提昇對文化資產的認識
如果沒有相關文化資產知識的提昇,便無法達到有效保存文化資產的目的,其第一步驟便是研究考察和清點列冊。第一任文化部長馬爾侯說:法國文化財的範圍「從小湯匙一直到大教堂」。
三、 提昇文化資產的價值與再利用
文化資產與土地的關聯性質,造成了對社會經濟層面的重大影響。其實不管是歷史建築或自然景觀,都有助於一個地區文化觀光的發展,提供就業機會。另一個重點是將古蹟對外開放給社會大眾,再配合展覽、導覽、藝文表演,使大眾能增加接觸文化的機會。這樣也使得古蹟的利用更加多元化。甚至設計文化旅遊觀光路線,或以文化教育和文化活動的方式來吸引群眾,以提昇古蹟的利用價值。
建築與文化資產人員編制與經費
人員編制
文化部文化資產司內部官員及其派駐各級單位人員為3474人。地方政府文化資產官員或實際投入古蹟營運人口則不可考。
經費
1999年文化部預算將古蹟與博物館編列一起總計17億法郎。一項有關1993年地方文化預算的研究顯示是包括圖書館、博物館與古蹟的保存類文化預算佔總計369億法郎的地方文化預算的第一位,約35%,即130億法郎左右。
建築與古蹟從業人員任用資格
由於法國的古蹟管理歷史悠久,因此建立一套嚴謹的人員任用制度。相關任用資格甄試可大致分類如下:
文化資產人員
中央級機構:
- 考古研究員國家考試
- 古蹟調查員與監工技師國家考試
- 國立博物館研究員國家考試
- 國立博物館圖書館員考試
- 檔案研究員國家考試
- 一般文化資產研究員國家考試
- 藝術工程技師
- 藝術技工
地方級機構:
- 地方文化資產研究員:分考古、檔案、清查、博物館、科技與自然文化資產
- 文化資產保存專員
- 圖書館與文化資產助理
古蹟級人員
中央級機構:
- 國家都市計劃與建築師、主修城鄉建築資產管理(全國共200位)
- 歷史古蹟主任工程師
古蹟保存成效
根據文化部的1999年文化統計資料,全國共有13880座指定古蹟與25975座登錄歷史建築分佈全國。文化部仍持續積極普查全國歷史建築:
法定指定古蹟與登錄歷史建築統計
|
‘88 |
‘89 |
‘90 |
‘91 |
‘92 |
‘93 |
‘94 |
‘95 |
‘96 |
‘97 |
‘98 |
指定古蹟 |
130 |
159 |
205 |
144 |
180 |
166 |
180 |
209 |
164 |
93 |
64 |
登錄歷史建築 |
836 |
613 |
721 |
716 |
762 |
595 |
593 |
623 |
563 |
559 |
412 |
總計 |
966 |
772 |
926 |
860 |
942 |
761 |
773 |
832 |
727 |
652 |
476 |
指定文物統計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指定文物 |
1183 |
1957 |
919 |
1442 |
867 |
部分為工業、科技文物 |
41 |
17 |
13 |
25 |
21 |
指定古蹟與登錄歷史建築所有權人統計
1997年 |
指定古蹟與登錄歷史建築 |
指定古蹟% |
國家 |
6.8 |
4.3 |
省 |
1.9 |
1.5 |
市鎮 |
56.4 |
44.6 |
私人資產 |
34.9 |
49.6 |
指定古蹟與登錄歷史建築年代分配
1997年 |
% |
薪舊石器時期 |
3.3 |
銅器鐵器時期 |
0.6 |
西元前一世紀至第五世紀 |
1.8 |
中古世紀(6-15世紀) |
34.0 |
現代(16-18世紀) |
46.7 |
當代(19-20世紀) |
13.5 |
古蹟參觀人口逐年成長
根據國家歷史建築與遺址管理局統計,自80年代開始,古蹟參觀人口保持穩定成長。
1997年古蹟參觀人口統計(共計8754676人次,付費參觀人次為7487239)。
全國15歲以上人口曾經參觀古蹟比例%
過去曾參觀古蹟 |
70 |
過去12個月曾參觀古蹟 |
30 |
根據一項針對聖米榭山與夏爾特主教堂投資報酬研究顯示古蹟的文化觀光實為高回收投資。
(以百萬法郎為單位)
|
夏爾特主教堂 |
聖米榭山 |
古蹟文化支出 |
17 |
5 |
文化觀光營業額 |
250 |
157 |
夏爾特主教堂的投資報酬率為15%,聖米榭山為30倍。
古蹟參觀人口成長統計
(全國15歲以上人口曾經參觀古蹟比例%)
1973 |
1981 |
1989 |
1997 |
32 |
32 |
28 |
30 |
觀光業蓬勃發展
根據Nouveau Guide France統計,觀光業已佔全國生產盈餘第二位,僅次於農業。全國有二百萬人口從事觀光相關行業。其中15%來自古蹟參觀,15萬人從事與古蹟相關行業。古蹟為觀光業增加許多商機。
值得台灣借鏡或參考之處:
參考ZPPAUP開發方案,調整古蹟保護與開發辦法。與教育部合作成立古蹟修復訓練,建立標準培訓具古蹟保護觀念及專家訓練之建築師與都市計劃工程師。仿法國古蹟管理局,統一規劃推動古蹟及閒置空間再利用。規劃文化觀光路線及配套休閒展演設施。
第二節 文獻管理
沿革
法國管理檔案的歷史可以追溯至中古世紀。現行的國家檔案局成立於1790年。目的在保存帝國時期的行政檔案資料庫和革命政府的國民大會檔案。其主要管理原則為集中管理全國的檔案,一反帝制的秘密管理辦法採公開檔案原則。1959年文化部成立後,國家檔案局納入文化部,成立文獻司,承襲法國大革命以來之文獻政策。1983年地方自治法通過後,大幅改變中央集中管理文獻的傳統,由各級地方政府權衡需要設立檔案管理單位。管理技術及施行細則仍由文化部嚴密監控。
主管行政機構
中央政府
- 文化部文獻司:其任務在管理國防檔案外之中央部會檔案,擬定文獻政策及制訂文獻篩選標準。除了橫向行政單位,最重要的部門為技術處。負責制訂各級地方政府有關文獻收集、歸檔、篩選、儲存、公開之相關學術與技術規定。
- 國家文獻局:為文獻司之執行機構。共有五座文獻分佈在巴黎、楓丹白露、艾克斯、魯貝和Saint-Gilles-du–Gard等地。分別典藏不同主題與時代之文獻。
地方政府
- 地區檔案處:負責收集中央部會外地辦公室與區級政府檔案。由於區級政府於1986年才成立,因此並不是每個區政府都設立區級檔案中心,收藏也不多。
- 省檔案處
- 鄉市檔案處
諮詢機構:中央文獻委員會
成立於1988年,由文化部官員、地方政府官員、民意代表與專業人士組成。目的在對國家文獻政策管理辦法提出學術與管理建議。遇有私人檔案申請為指定歷史文獻時提供審查意見。
文獻教育機構:國立夏爾特學院
由於文獻館要求極高之專業水準。法國於1821年成立國立夏爾特學院主要在培訓國家文獻管理員。學院另設有圖書館科與文化資產科。招收具有高中會考資格學生,修業三年。學生分二類:自由生或公務員見習生,畢業後必須再公家機構服務十年。
文獻政策與法規
文獻政策目標
文獻政策的重點在制訂有關檔案之管理、收集、保存、篩選、分類、公佈和推廣法規和政策。
檔案的定義與分類
根據1979年修正的檔案法規定:「檔案是指一切自然人或法人,公家或私人機構,從事活動所產生的文件總和,不論其年代、形式或材質。」根據此定義,檔案包括二大類:
- 私人檔案:個人所有之文件,例如,所有權狀、報稅單等。
- 公家檔案:公家機構生產之文件。有關公家機關與公民之權利之文件或集體記憶之文件。
根據文件產生的三個階段,可以將文件分成三大類:
- 活檔案(archives vivantes):製造文件之個人或公家機構經常所需之文件。
- 過渡檔案(archive intermediaire):不再需要隨時參閱之文件。
- 終結檔案(archive définitive):即已失去行政價值的文件。
當文件已失去行政價值後,應進行篩選。只保存那些具有價值的文件並加以分類、造冊以備公佈。這時檔案成為具有文化價值的文獻。
文獻政策重點
1. 文件的收集與管理
根據1983年的地方自治法規定,各級政府有保存與管理其活檔案之職責。1979年檔案法第16條第2項嚴格規定:文件除權名單及年限。地方政府每年核報除權文件清單給文獻司,獲得除權許可後方可銷毀。依中央的檔案行政效力消失時限規定,各級政府應進行篩選,選擇具有見證歷史與文化價值之文件予以保存。依規定方式申報中央除權建立成文獻檔案,由各級政府自行儲存。根據1999年的文化統計數字,1998年全國文獻儲量總數為2793公里,分別存放546個文獻中心。
1998年 |
文件長度/公里 |
存放中心 |
總計 |
2793 |
546 |
國家文獻 |
334 |
5 |
地區文獻 |
28 |
17 |
省級文獻 |
1867 |
102 |
鄉市文獻 |
421 |
405 |
其他公家文獻 |
143 |
17 |
2. 文獻的保存
法國有長達兩世紀的檔案管理經驗,因此發展一套嚴謹標準化的篩選、分類、編碼、與儲存系統。1983年施行地方自治後,各級地方政府雖得以自行管理與儲存其檔案,但仍依循中央制訂的標準化管理系統。中央政府亦嚴格監控。管理系統的傳承亦經由全國唯一的國家檔案學校培育的文獻公務員代代相傳。
文獻之處理、分類與保存原則為:尊重檔案之完整與原始組織架構。為保存文件的完整性,嚴禁以主題或作者集合管理來自不同出處之文件。檔案管理採屬地原則:依文件之發文或收件出處歸檔保存。
由於地方管理文獻的歷史不長,並非每個地方政府建立其獨立的檔案中心,22個區政府中只建有17座區級檔案中心,全國95省及大城市其設有102座省級檔案中心。全國只有405座鄉市文獻中心。
3. 文獻之公佈與推廣
1979年的文獻法,強調人民有參閱行政文件之自由。不過,文獻法仍然嚴格分類不同文件除密的年限與參閱限制。超過除密年限才得以開放申請參閱。
下列情形下,行政單位得以拒絕人民申請參閱:
- 與政府或其他行政單位重大決議相關之秘密文件;
- 有關國幣、公家信貸、國家安全與公共安全之文件;
- 除非相關單位許可,不得公佈與正進行刑事訴訟相關文件;
- 侵犯個人隱私權之個人與醫療資料,除非醫生許可;
- 有關工商機密;
- 企圖觸犯海關與稅法之嫌
除了以上規定文件外,原則上,年限超過30年之檔案得以除密供外界參閱。不過,下列文件的除密文限另有規定:
- 醫療相關資料,自出生日期起150年得以公佈
- 與人身相關文件,自出生日期起120年得以公佈
- 與司法相關事件從發生日或結案日起算100年
- 公家機構從事統計調查所收集之有關以行為或個人或家庭生活相關之個人資料,自調查日起算100年
以下文件之除密年限為60年
- 有妨害私人生活、國家安全或國防之資料
- 內政部或警政機構提報之有關國家安全之文件
- 各部會提報有礙個人隱私和國家安全之文件
- 與自然人之財產相關之財物或稅務文件
- 有礙團隊或國家安全之財物文件
- 有礙與外國談判之財政、金融與商務文件
- 與戰爭損失相關文件
- 有關礦產儲量與開挖之文件
文獻公開與推廣
根據統計,參閱公家文獻的人口持續成長,由1960年的22000人增至232000人。其中2/3的讀者申請參與省級檔案。八十年代文獻參閱人口已經與戲劇人口不相上下。
國家文獻參閱人口成長表
|
‘91 |
‘92 |
‘93 |
‘94 |
‘95 |
‘96 |
‘97 |
‘98 |
讀者 人數 |
11271 |
11963 |
12494 |
13088 |
12994 |
13458 |
14706 |
13590 |
調閱 文件 |
187080 |
214728 |
217611 |
221326 |
149111 |
200434 |
214510 |
198135 |
讀者分析顯示,文獻調閱者已打破過去以研究學者與學生為主的學術研究導向。省文獻中心的讀者中一半是為了研究族譜的業餘人士。唯國家文獻局巴黎檔案中心的讀者仍以學術研究為主,佔讀者60%。
國家文獻局研究與接待中心讀者分析
1998年 |
% |
專業研究人員 |
60 |
包含學生 |
35 |
業餘研究人士 |
40 |
包含退休人士 |
15 |
法籍 |
84 |
外籍 |
16 |
省文獻參閱人口成長表
|
‘89 |
‘90 |
‘91 |
‘92 |
‘93 |
‘94 |
‘95 |
‘96 |
‘97 |
‘98 |
讀者 人數 |
121 |
120 |
131 |
140 |
151 |
155 |
153 |
157 |
165 |
|
調閱 文件 |
2566 |
2485 |
2731 |
2955 |
3098 |
3158 |
3149 |
3162 |
3204 |
3337 |
文獻法規
由於文獻處嚴格規定文獻管理辦法,文獻必須依1993年出版之檔案庫處理規範及隨後出版之分類手冊,依每類文件之規定保存或出借調閱。
文獻管理編制與預算
1991年的文獻人員任用資格修訂辦法通過後,地方文獻工作人員資格和國家文獻局文獻員之資格大致相行。平均省文獻局擁有22個員額,從8位至巴黎文獻處的93位不一。
國家文獻局人員編制
|
‘93 |
‘94 |
‘95 |
‘96 |
‘97 |
‘98 |
總數 |
375 |
379 |
386 |
426 |
427 |
432 |
包含 研究員 |
86 |
79 |
75 |
77 |
77 |
76 |
省文獻處人員編制
|
‘91 |
‘92 |
‘93 |
‘94 |
‘95 |
‘96 |
‘97 |
‘98 |
總數 |
2053 |
2114 |
2157 |
2188 |
2187 |
2428 |
2545 |
2630 |
中央 人員 |
593 |
589 |
569 |
417 |
381 |
332 |
328 |
326 |
省屬 人員 |
1460 |
1525 |
1588 |
1771 |
1806 |
2096 |
2217 |
2304 |
值得台灣借鏡與參考之處:
與地方圖書館結合開放文獻。鼓勵尋根建立族譜及村志或鄉志民間活動,以促進土地認同。
第三節 博物館管理
沿革
法國大革命後,革命政府將皇室、教會收藏集中。於1791年成立羅浮宮博物館並開放給人民參觀。奠定了典藏、保存的管理原則。1793及1794年經過一連串辯論,決定典藏品分為藝術、自然歷史及技術三大類。並決定以館長為中心的集中管理原則。1801年基於公民教育觀點,政府決定將部分收藏分散存放於全國15個大城市,即今日地方「指定」博物館的前身。19世紀中葉後,再次確定館長的領導地位,同時成立顧問委員會。自此,確立了藝術博物館的行政與藝術顧問委員會既制衡又合作的敏感關係。
若說1790年設立的國家文獻局是最早的文化行政機構,成立於1895年的國立博物館聯合會(Réunion des musées nationaux)則是最早引進集中經營之現代企管精神的文化行政機構。以更彈性方式,不受預算制度限制,以特展及其他商業行為籌措基金擴充典藏。
受到私人及英國的博物館影響。博物館的典藏三大範圍擴大,將藝術與工業結合。於1905年成立裝飾藝術博物館,1937年世界博覽會時落成的 “發現宮”博物館又使博物館典藏領域擴大至科學研究。1937年成立於夏佑宮的人類學博物館更進一步擴大典藏範疇。
博物館的定義
典藏範疇不斷擴充,造成博物館定義之爭。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博物館為「非營利為社會及其發展而服務及對外開放的常設機構。對人類及其環境有佐證作用之物品加以收藏保存、研究、公佈,尤其是展示,以達到研究教育及娛樂目的。」英國博物館典藏研究協會則將其定義為:「為公眾收集、保存、展示、詮釋物質證據及相關訊息之機構。」法國於1945年通過的博物館條例指出「所有具有藝術、歷史與考古價值的常設及公開民眾參觀的收藏都可被視為博物館。」此定義非常寬鬆,因此能沿用至今。
博物館的層級及組織屬性
1945年博物館條例依行政層級將博物館分類為國家博物館、 “指定”博物館(musées classés)及 “管轄”博物館(musées contrôlés)。後兩類是指屬於國家級以外之行政單位或其他私營博物館。可惜後兩者的職掌並未清楚隔離。只是前者典藏規博略大。
1. 國立博物館共33個,除了國家民俗傳統博物館(Musée des arts et traditions populaires)以外,幾乎全部是美術博物館。例如羅浮宮博物館。另外還有12個國立博物館隸屬於其他部會,國立博物館有三個共同點:屬博物館司管轄、由國家博物館聯合會統籌特展出版及商業行為、以及參加聯合典藏採購。
2. 「指定」博物館:32家。部分由1801年下令分散15個大城市之儲放場轉型而成。
3. 「管制」:共1047家。
法國博物館組織十分分歧。部分為由行政單位直接管理之公家機構,部分由協會或基金會經營(例如國立裝飾博物館),造成管理制度不一致。目前朝地方公家機構方向改革。
博物館管理主管機構
中央機構:法蘭西博物館聯合會
其主要使命為:
- 以優先購買權方式購買藝術品
- 保存、保護、修復、豐富典藏級發展研究
- 展示及流通公共典藏
- 監督國家與地方博物館的博物館學與建築計劃
- 籌劃及執行博物館人員培訓政策
- 監督由地方政府及協助經營之1000多個博物館的典藏管理技術及學術規定執行情形
- 觀察藝術市場及作品流動
- 推動與博物館相關領域的國際合作
除了橫向的事務單位,有下列重要業務單位:
- 典藏科:負責制訂豐富國家公共典藏政策及地方博物館典藏程序。執行1987年通過的公開拍賣國家優先採買權。管理國家文化資產基金,審查文化部各司處及地方政府提報之典藏採購計劃。
- 文化傳播、教育行動與觀眾司:隨著文化行政焦點從物品轉移至群眾,及文化機構的財務日益加緊,擴大觀眾群已成為文化機構的首要工作。觀眾司的主要工作在與DRAC合作輔導地方博物館規劃一些特展、出版品及文化旅遊路線,提昇服務水準以吸收更多觀眾。進行一連串分析觀眾背景、人數、需求變化的研究。規劃改善接待觀眾及提高博物館地位的措施。規範在職培訓,使博物館工作更能以觀眾為導向,重建博物館專業形象。
- 人事及博物館人員室:提供地方博物館人事管理上所需的諮詢。釐清博物館層級及人事位階以利中央與地方文化資產人才互相支援。
- 資訊中心:http://www.culture.fr/culture/sedocuw/dmf.cd.htm:目的在集中所有有關博物館的資訊、建築、博物館學、典藏、觀眾推廣行動、人事及法規,方便所有博物館從業人員查詢。
- 中央駐外部門:為嚴格控制古物保存修復技術及管理,除在凡爾賽依繪畫、雕刻、美術、考古設置的修復辦公室,在各地區也設置20多個修復工作室。並在全國設立五個古物鑑定修復研究中心。另外文化部駐地區辦公室DRAC亦設有博物館顧問。
- 公立機構:
國立博物館聯合會(RMN)
創立於1895年,並於1990年改制為國營事業機構,其主要任務為協助國立博物館募集及統籌管理基金以典藏可以豐富國家文化資產的藝術品。除了募捐與文化部補助、門票,為增加財源,亦發展文化傳播的業務。即舉辦特展、出版及販售藝術書籍、多媒體及複製品等週邊商品。RMN已成為法國最大藝術出版社。其觀眾服務處,近年致力於建立推廣工作手冊:觀眾推廣計劃研擬流程,展示場地設施規格。
公共典藏管理的基本原則
公共收藏為國有財產其管理兩大基本原則為:
- 不可讓渡:文物一旦列為公共收藏,不得除權讓渡。這項原則一向倍受爭議。因為規定中並未禁止文物撤除指定或放棄收藏。此原則只增加保護措施,使除權時手續更複雜。
- 不受時效約束:除非文物遺失或被偷,不會因時間過久,而遭除權。
- 第三原則為不得扣押。另外,故意或失手破壞公共收藏或以公務名義轉手或文物將受刑法處罰。
培訓機構
博物館管理為高度專業行業。除大學提供藝術史教育。政府成立羅浮宮學校訓練管理經營人才。新成立的國立資產學校已成為大學藝術史系畢業生進入博物館工作之前的重要中途站,以便參加國家博物館研究人員考試。
豐富典藏為政策重點及相關法律措施
為了繼擴大公共典藏有下列幾種手段:
I. 一般法手段:
1. 存放:這是代價最低的增加館藏方式。政府清查文物時,部分被指定文物的所有人會將文物托放博物館。如遺囑未明白指定文物去處,自動變成公共收藏。存放合約最低五年。
2. 收購:為避免購買錯誤或錯失收購良機,國家博物館的收藏須徵得國家博物館諮詢委員會及諮詢評議會雙重同意,經文化部長下令才得以購買。收購文物的工作,目前大多由國家博物館聯合會執行(RMN)。方便集合所有基金做更有價值收購,也方便文物在大小國立博物館流通。地方的指定與管制博物館的收購另由現代藝術地方聯合會(FRAM)統籌收購。地方博物館收購文物時得聽取地區博物館聯合諮詢評議會意見,但此規定對地方首長無強制效果。如地方首長仍堅持要買,則不得請求FRAM出資收購。公家收購文物可以免交增值稅(4.5%至7%之間)。
3. 捐贈與遺贈:捐贈與遺贈對公共收藏貢獻最大。捐贈文物的收藏價值須先經過審查及估價,為此政府通過一些優惠稅制,鼓勵生前捐贈或遺贈(免徵繼承稅)。國家級文物的新所有權人,如將文物捐贈給中央或地方博物館,他可以免交文物繼承登記稅。為鼓勵捐贈,只要承諾妥善保存及公開民眾參觀,文物捐贈者或遺孀可以在生前保有享受文物的權利,雖然文物已成為公共收藏。不過法人只得保留25年的保留文物享受權。古蹟捐贈家庭可以永遠保留享受權。
4. 捐贈減稅:企業或個人如捐贈文物給文化資產基金,可以減稅:企業不得超過其營業額的2.25%。個人的減稅額為其可稅收入之1.75%為上限。
II. 特別賦稅措施
1. 鼓勵企業透過文化贊助(mécenat culturel)購買文物贈送中央機構。(不適用地方機構),可以將此收購費用由所得扣除。不過,收購一個月後政府才審查接受捐贈與否。
2. 以捐贈抵免稅款:為避免文物因所有權人或繼承人須現金繳稅款被迫賤賣文物,造成文物流落國外,文物所有權人或繼承人可以文物抵稅。不過,財政部在1996年曾威脅文化部得補償稅收損失。
III. 使用公家機構特權
1. 收藏自動成長,例如有價值檔案存檔。
2. 版本備案:出版商須將固定份數的出版品交給國家圖書館、國家視聽中心及電影中心保存。
3. 優先購買權:1921年法令規定文物公開拍賣時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如此可以避免文物外流他國。任何公開拍賣會應在拍賣會前15天寄目錄給文化行政單位。
4. 考古文物請求收回權。考古挖掘所得重大價值文物,政府可以請求收回,但需付賠償金。不過,自1992年歐盟通過貨物自由流通法令後,已很難保存文物,迫使政府加緊文物典藏及收購腳步。中央與地方文物收購經費如下:
國家博物館收購經費(百萬) |
||||||||
|
1991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總計 |
76.0 |
125.7 |
69.8 |
139.3 |
87.6 |
94.6 |
143.8 |
169.0 |
補助小計 |
25.4 |
44.3 |
18.4 |
29.9 |
16.8 |
42.2 |
65.3 |
82.7 |
中央 |
16.5 |
32.7 |
16.6 |
14.3 |
7.3 |
6.0 |
7.9 |
11.9 |
文化資產基金 |
8.4 |
11.0 |
1.5 |
15.0 |
9.3 |
36.2 |
57.3 |
70.3 |
其他 |
0.5 |
0.6 |
0.3 |
0.6 |
0.2 |
-- |
0.1 |
0.5 |
RMN總金額 |
50.6 |
81.4 |
51.4 |
109.4 |
70.8 |
54.2 |
78.5 |
86.3 |
RMN提撥 |
46.4 |
57.6 |
40.6 |
77.3 |
54.8 |
43.6 |
26.5 |
54.5 |
捐贈與遺贈 |
1.6 |
18.5 |
3.8 |
20.4 |
6.3 |
1.0 |
37.1 |
15.5 |
贊助 |
2.6 |
5.3 |
7.0 |
11.7 |
9.7 |
7.8 |
14.9 |
16.3 |
中央撥付支援地方博物館收購經費(百萬) |
||||||||||
|
1989 |
1990 |
1991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總計 |
35.0 |
54.6 |
49.0 |
52.6 |
26.7 |
28.1 |
26.9 |
29.6 |
20.2 |
28.2 |
地方當代藝術基金會 |
23.0 |
25.0 |
35.0 |
31.0 |
13.5 |
20.6 |
20.2 |
20.6 |
14.8 |
20.8 |
合約文化 |
7.2 |
9.9 |
12.0 |
14.0 |
10.3 |
-- |
-- |
-- |
-- |
-- |
資產基金 |
4.8 |
19.7 |
2.0 |
7.6 |
2.9 |
7.5 |
6.7 |
9.0 |
5.4 |
7.4 |
1998年概圖
博物館的投資成本不斷升高
根據文化部1999年一項統計分析顯示,國立博物館的投資成本居高不下。
羅浮宮博物館:100法郎/票
以羅浮宮博物館為例,不包括擴建所需天文數字經費的每年平均攤還。以日常營運分析:1993年文化部共撥付59200萬,其中45%為人事,22%為場地運作費用。從門票、贊助及販賣週邊商品等所得的自籌款為11700萬,約佔20%。當年門票成本為100法郎。
奧塞博物館:80法郎/票
1993年預算為21400萬法郎,不包括收藏及特展費用。其中55%為人事費用。共賣出250萬張門票,因此每張票成本為80法郎。
都會地區博物館:200法郎/票
針對Marseille,Grenoble,Strasbourg及Saint-Etienne等四大城的博物館營運成本分析。每張票200元。可能因為吸引力較小,入場參觀的人數較低。1981年平均每位居民分攤62法郎的經費。1990年為120法郎/人,1993年為148法郎/人,還不包括每人分攤55法郎的工程費用。大城市居民經常抱怨他們替鄰近城市居民養博物館。
從以上分析顯示七0年代過度擴展地方文化機構,衍生的營運成本,除非有特殊吸引力,或地方有配套觀光景點,可能成為地方與中央重大的財政包袱。部分專家擔心奧塞與羅浮宮參觀熱潮消退後的營運危機。
編制:
文化部博物館編制為3284人,其中1645人外派國立機構。
博物館與文化觀光
根據一項大巴黎觀光旅館住房率與巴黎地區國家博物館售出門票的交叉分析顯示博物館參觀率與旅館住房率成長呈正比:旅館住房率由1986年的800萬人次上升至1992年的1350萬人次;博物館門票由1986年的1000萬上升至1992年的1400萬。1991年的海灣戰爭更顯示博物館參觀人數隨觀光客減少而銳減。觀光客對博物館參觀人數的影響,也使部分學者質疑政府執行文化民主化的成效。
值得台灣借鏡與參考之處:
仿法國博物館聯合會,建立聯合典藏,展演規劃及推廣教育基金及機制。與教育部合作培訓博物館管理及經營專業人才。
第四節 圖書館、圖書與閱讀
沿革
文化部的圖書與閱讀司主要使命為評估與規範有關公共閱讀,圖書館與圖書的經濟面的政策與運用機制。但文化部有關圖書、圖書館與閱讀的業務是經過幾次組織調整才在1981年呈現當今面貌。
在文化部成立之前,教育部為圖書館與公共閱讀、圖書館與文學的主管機構。工業部則主管圖書工業。1959年文化部成立時只移轉有關圖書創作,著作權,語言及文學業務。由藝文司的國家圖書中心(Centre nationaldu livre)主管。1975年文化部組織大幅調整時,成立圖書司,業務包括圖書工業、公共圖書館與公共閱讀。1981年國家圖書館改隸圖書司,圖書司又改名為現今之圖書與閱讀司。本節將依序討論法國的圖書館、圖書與閱讀政策與措施。
圖書館
法國沒有任何有關圖書館的法令,相關規定列在各級圖書館的組織章程。1999年全國共有3804個圖書館:3641個市鎮圖書館,97個省立借閱圖書與其66個分館及8個地位特殊的圖書館:法蘭西國家圖書館,龐畢度中心的資訊公共圖書館,工業與科學城圖書館,位於Clamart的兒童專屬圖書館:書之喜悅(la joie par les livres),以及四個海外省的圖書館。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1994年,發表了一份《圖書館宣言》(Liberary Manifesto),在這份宣言中說明了圖書館存在於社會之中的價值及其必要性:個人和社會的自由、繁榮及發展是人類生存的基本價值,如要實現這一基本價值,就應使每一位見聞廣博的公民能夠行使其民主權利,並在社會中發揮其積極的作用。因此,個人接受充分的教育,並且能夠自由而無拘束的獲取知識、思想、文化和資訊,可說是有效參與及推展民主活動的必要條件。
基於以上的原則,教科文組織確認圖書館及是一個推行教育、傳播文化及提供資訊的生命體。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的多元發展與文化本身定義的轉變,圖書館勢必要調整其功能及經營角度,以能夠符合社會發展的需求。
法國圖書館的層級與主管機關
從行政區域上來劃分的話,法國圖書館可分為國家級的圖書館及地方性的圖書館。各層級的圖書館都有其不同的定位與功能,茲說明如下:
(一) 中央級圖書機構
法國的國家級圖書機構共有三個:文化部的閱讀與出版司(la Direction du Livre et de la Lecture)、高等教育部的資訊、科技暨圖書館司(la direction de l’Information scientifique, des Technologie nouvelles et des Bibliotheques)以及法國國家圖書館(La Bibliotheque nationale de France):
1. 中央主管機構:文化部的閱讀與出版司
為法國各公共圖書館的監督機構。除了掌管公共圖書館的營運方向及政策走向之外,也負責規劃圖書館的科技建設,並監督各圖書館如,法國國家圖書館及資訊公共圖書館(BPI:Bibliotheque publique d’information)等單位,做技術上的監管及各區圖書館的統計資訊中心。閱讀與出版司亦下轄一國家出版與閱讀中心(le Centre national du Livre et de la Lecture),主管社會上的出版業務與出版品的審查,並鼓勵各種文學作品表達及推廣方面的努力。
2. 高等教育部的資訊、科技暨圖書館司
此機構為法國各大學圖書館的主管單位,負責大學圖書館的管理及監督,因此必須與各大學有平等互動的關係。此外,此機構亦編列大學圖書館的部分經費。
3. 法國國家圖書館
在1994年時由國家圖書館(Bibliotheque nationale)與法蘭西圖書館(Bibliotheque de France)合併而成。其職責主要為收藏出版於法國的所有出版品,因此它側重國家收藏的功能。館藏來源亦包含歷史文化遺產、各界贈與捐獻及透過抵稅政策,蒐集珍貴文獻及圖書,在保存工作上投注相當精力,且研究聯合計畫使全國整體性圖書館規劃更具效率。也就是扮演了技術支援與領導的角色,負責輔導各公共圖書館在技術上作革新。
此外,法國另設有一圖書館最高諮議會(le Conseil superieur des bibliotheques),負責對法國圖書館作跨部會的觀察、評估及建言,並釐清各層級圖書館的角色與定位。此委員會只有建議與評估的功能,並無行政上的強制權力。另外,在其1989年頒佈的「圖書館章程」(Charte des bibliotheques)中明定了各類型圖書館的定位與主要館藏。
(二) 地方級圖書主管機構
地方級圖書機構包括1)文化部駐地區辦公室的圖書顧問,負責分配文化部下放的圖書預算。2)地方政府的圖書部門。尤其1986年地方自治法通過後,省政府統籌地方圖書政策及流通網路。3)地方圖書館網絡。
地方圖書館網絡
由於法國的地方行政制度為三級制,亦即:區域(région)--省(département)--鄉鎮(commune),因此其圖書館的分級也是照著行政上的分級而作區分的。地方公共圖書館的功能主要有:
1. 資料收藏:提供書籍、音樂光碟、有聲資料、影片….等。
2. 文化接觸:讓社區居民有接觸使用文化產品的空間。
3. 經濟消費:大量的購書預算,為出版業提供可觀的收入。
4. 社會教育:由於公共圖書館為全民社會教育的重要環節,
此外,地方圖書館網絡共包含三種不同功用的圖書館:省立借閱圖書館(Bibliothique departmentale de prêt)有協助一萬人以下之市鎮之圖書需要。居民向鄉鎮選定的地點登記所需書籍。省立借閱圖書館以類似貨流中心模式在60個定點(學校)或圖書巡迴車方式,提供圖書給村莊居民。或代訓市鎮公共圖書館管理人員或義工。
法國圖書館館藏的多元化
當影像的傳遞成為趨勢,成為新世紀吸納知識的主流媒介,法國圖書館主動出擊,不但擴增影音媒體的館藏,近年來更開始向文學影片的拍攝伸出觸角。
(一) 影音館藏的建立、特色及借閱辦法
過去,圖書館以提供書籍、文獻為傳遞知識的主要方式;現在,則增加了音樂光碟、有聲資料、影片….等。並建立網路查詢系統及館際互借。
法國圖書館影片館藏共有將近1700支不同影片,這些影片可以在館內欣賞外,亦可免費借回家中欣賞;在這1700部影片中,特別包含了兒童電影及未經商業上映的影片。圖書館所強調的,不僅僅是其影片資料的收藏與提供,更有別於商業機制下所提供的娛樂性,增加了教育性及豐富性。法令規範圖書館擁有10年的播映權。
文化部的閱讀與出版司於1997年,聯合旗下公共圖書館與國家出版與閱讀中心(le Centre national du Livre et de la Lecture)共同合作,拍攝一系列關於文學、作家及文學思潮的影片。這一系列的影片製作,不僅推動文學發展、傳達法國文學,間接活絡文學出版市場與圖書館文學類館藏,更可以直接豐富公共圖書館在「文學影片」上收藏。受到圖書館讀者/觀眾的歡迎。
法國圖書館在影音資料館藏上,不滿足於資料的擴充面;積極地向文化教育推廣面做延伸,特別是在兒童教育影音資料上。
圖書預算與人事
中央補助圖書的預算為177800萬法郎,來源有二:文化部13600萬,其中6500萬下放給DRAC分配,其餘絕大部分來自內政部補助各級地方圖書館的經費。
圖書與閱讀佔文化部預算之16%。值得一提的1999年民間花在圖書上的消費為170000萬法郎,幾乎和中央的補助相等。此外,各級地方政府亦資助圖書館與圖書流通。
圖書館人口
1989與1997年曾使用圖書館或視聽圖書館統計(15歲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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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1997(%) |
未註冊 |
6 |
10 |
註冊 |
17 |
21 |
合計 |
23 |
31 |
1989與1997年在圖書館註冊人數統計(15歲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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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1997 |
市立視聽圖書館 |
-- |
7 |
市立圖書館 |
13 |
15 |
大學圖書館 |
2 |
3 |
合計 |
15 |
25 |
以上數字反應使用圖書館人數大幅增加。
圖書政策
有關圖書政策主要由國家圖書中心主管。其職掌包括:促進創作、出版、流通、促銷、發展出版企業與書店,使用新科技,加強外銷以及有關圖書經濟的研究。
輔導圖書工業機關:國家圖書中心(Centre national du livre)
簡史
其前身為1930年創立的國家文學管理處(Caisse nationale de lettres)。目的在協助作家及其家庭。1973年改名為國家文學中心。以文化部補助和對出版社徵收的附加稅,支持及鼓勵法國作家的文學活動,並擴大至協助圖書館購書,及促進閱讀和翻譯。1976年其財源又增加影印附加稅。文化部也同時設立圖書司,1993年正式定名為國家圖書中心(CNL),並且增加對行銷與書店的輔導與補助。
董事會
CNL為以文化活動服務性質的公家機構,為促進出版社,作家,翻譯人,圖書館員,書商進行跨業界交流的地方。因此,和圖書生產線相關業界代表都參予董事會擬訂中心政策大方向。
財源
CNL的運作基金來源除了文化部的預算補助外,不過,最主要的財源為對複印材料的3%附加稅,及出版營業額的0.2%附加稅。營業額低於50萬之出版社免稅。
運作模式
主要以補助或提供免息預付款給出版社及書店方式輔導和圖書生產線上工作者:作者、圖書與雜誌出版商、書商、圖書館、文學團體等。
出版補助機制
CNL的補助業務由14個代表不同文學領域的委員會負責外國文學、小說、詩、戲劇、古典文學、文學生活、社會科學、藝術、哲學、科幻小說、青年文學、漫畫、圖書館傳播、閱讀特案及雜誌。委員會由來自不同行業的200位專家組成,分佈在不同委員會:法籍或外籍作家、大學教授、記者、研究員、藝術家、翻譯人、評論家、出版人、書商、典藏研究員、文學生活主持人。
90年代亦增加一些補助,鼓勵主題出版的重點計劃:思潮歐洲叢書(1991)、電影100年叢書(1993-95)、舞蹈叢書(1994-98)、作家與攝影家基金(1997-1999)、城市建築叢書(1997-2001)。下面以幾個委員會為例,了解其補助實際運作情形:
作家
CNL設有各種資助作家模式以便作家能全心完成創作,及支持文學出版。獎助審查時會特別關注不同文學表達的特性,以及完成作品和作家的個別需要。支持文學創作的資助對象不限於純文學,例如小說、詩、戲劇,也包括漫畫、青年文學、文學批評、有關藝術、科技、哲學、宗教、古典或現代文學、社會人文科學研究。
資助對象不侷於法國籍。凡以法文表達。有出版品可以證明其專業成就者皆可。以非法語創作的居住法國的外籍人士,只要其作品翻譯曾經在法國出版亦可申請。對法國文學聲譽有卓越貢獻的作家或已退休作家亦可重覆獲得獎勵。每年亦會頒發特別獎給部分作家。
出版社
CNL的角色在共同發展與維持法語優質與緩賣作品的出版。
除了作者自費出版作品,所有法語出版社,不論其法律地位皆可申請。作品形式不拘,可以是手稿,以法語或方言出版。受獎助領域包括:詩、戲劇、古典或現代小說、哲學、宗教、心理分析、社會人文科學(人類學、經濟、社會學、歷史、地理、語言學、心理學、法學、政治學、教育學等)、科技文學、青年文學、漫畫、外國文學、珍藏本、藝術。獎助審查考量作品品質,出版商的風險,其流通行銷能力。資助出版商有貸款與補助兩個管道:
I. 免息預付貸款,以便減低出版商之負擔及決策壓力。最高額度為出版費用之50%。在書籍出書日撥付,分期償還。
II. 補助下列項目:
- 市場有限之文學形式,例如詩,戲劇,珍藏本。
- 研討會論文集。
- 翻譯:獎助金額為出版商支付翻譯者之稿費及出版費用的40%至60%。此獎助目的在培植專業翻譯者。因此作者必須遵守1984年出版與翻譯家之關係中有關稿費之規定。
- 名單未列入之文類,如有重大需要及價值之出版個案亦可以由出版商提出申請。
- 需要龐大資金之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跨年出版計劃,尤其是舞蹈叢書,城市與建築叢書。
- 大型出版計劃之協調與策劃經費及具有重大文化價值之多媒體出版計劃之文字編輯費用。
出版企業
CNL亦可以提供已成立一年之出版社的擴充計劃。在資金籌措的架構下,配合銀行貸款,自籌款,提供低於所需經費5%之免息貸款。審查決議依計劃價值及出版社之營運狀況而定。
書店
CNL亦協助促銷難銷及緩銷書籍的傳統書店,維持及發展銷售網。
- 補助設立藝術、建築、戲劇、詩、漫畫等主題專櫃之書店,特別是當代作者的詩集。
- 協助書店擴大、整修、重建或增設多媒體專櫃之傳統書店。
審查時特別注意書店財務是否健全,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所需經費之15%至20%。
圖書館
以配合款方式補助地方政府力所不貸之購書及雜誌經費。亦可以協助圖書館的擴建計劃。擴建計劃完成開幕前一年,或開放一年以內都可以申請補助。
- 與市鎮政府合作協助圖書館為弱勢族群,醫院或監獄設立主題書架。
- 協助圖書館購買出版已一年之緩賣型法國出版品,特別是人文科學、科幻文學、當代藝術及現代詩、當代戲劇、法國與外國文學翻譯。
期刊
補助對象為文化及科學期刊,不包括報紙、年鑑、雜誌、實用性或業務性質的期刊。可以資助期刊的營運,發展或創刊。依計劃所需經費決定補助金額。
保護傳統書店政策:單一書價法令
為避免大賣場傾銷進行折扣戰,文化部與工業部合作訂定單一書價法令,以保障小型傳統書店之生存空間。規定所有出版物應訂定公定價。最高折扣不得高出5%。不過,仍有情況可以例外:出版超過兩年以上,最後一次補貨為六個月以前之緩賣型書。或代理商或郵購。或以同行價賣給公共閱讀相關之公私立單位,或學校家長會購買之教科書。
歐洲聯盟對單一書架持保留態度。歐洲國家亦採兩極化政策:瑞典不久前取消單一書價使受補助之文學作品得以較低價佔銷。荷蘭則考慮於2005年取消單一書價措施。
1999年國家圖書中心的預算為:179800萬法郎,外加撥給國家圖書基金的11%,其中50%用來補助公立圖書館購書。
圖書市場
1998年共由314家出版社出版50891本書,42800萬冊。51家出版社每年生產200本書,佔每年出書率的82%。出版市場相當集中。全國2/3的出版業集中在Hachette與Cité兩大集團所屬之出版社,為西歐最集中之出版市場。出版社營業額為164億法郎,其中21%由郵購或讀書俱樂部售出,23%由綜合性大賣場售出,20.2%由書店賣出。可見購書管道變化,值得思考。
出版內容分配,依序為:一般文學(25%),科學與人文科學(21%),青年讀物(14%),學校用書(13%),藝術書(3%)及其他24%。平均每本印行8400冊,小說類為11000冊。
促進閱讀政策
促進閱讀的政策仍由國家圖書中心主導。最重要的措施為除健全出版市場提供多元優良圖書,建立公共圖書網絡及豐富公立圖書收藏。將其1/2的預算協助公共圖書館購買非暢銷書。或在圖書館內舉辦圖書推廣活動。另外CNL的十四個委員會中之一的文學生活委員會亦補助一些機構和地方政府舉辦推介作家,傳播圖書,發展閱讀,尤其是推動文學閱讀及推銷文學活動。補助活動內容包括:新書發表會、讀友會、讀書會、書展或書香節。較大型的公共閱讀推廣活動有:
- 1994年開始的「美麗的文學陌生人」(Belles étrengères)活動。
- 1998年開始的「讀得發狂」(Fureur de lire),1998年改名「閱讀狂歡節」(Lire en fête)。
- 1999年,由前文化部長Jack Lang(1996年卸下文化部長),今年四月接任教育部長,被打入冷宮期間發動的「詩人的春天」(le Printemps des poètes)。
閱讀人口
雖然政府積極健全圖書出版市場,建主全國圖書館網絡及促進閱讀,仍然無法挽回全球閱讀人口下降的頹勢。
1989與1998年閱讀人口比較(15歲以上100人計) |
||
|
1989 |
1997 |
讀日報 |
79 |
73 |
(每天或幾乎每天閱報) |
(43) |
(36) |
經常閱讀雜誌 |
86 |
84 |
(只閱讀電視週刊) |
15 |
16 |
過去12個月曾經讀過至少一本書 |
75 |
74 |
1至9本 |
32 |
34 |
10至24本 |
25 |
23 |
25本以上 |
17 |
14 |
未表達冊數 |
1 |
3 |
經費
1999年圖書與閱讀司的預算為17億7800萬,佔文化部預算之16%。以1993年為例,其他部會的預算之15%,即31億。區政府文化預算之1.4%,即2100萬,省文化預算之8.9%,即4.8億,市鎮政府文化預算之17.4%,即52億。
編制
文化部編制有2231人,其中2010人在國立圖書館及文化部地區辦公室。1995年編制內地方圖書館人員共1813人。另有802位圖書館研究員。法國設有國家圖書館人員考試,通過者才能成為公務員。
值得台灣借鏡與參考之處:
以大幅提昇圖書預算反應政府已體認推動全民閱讀是避免使台灣繼續向下沉淪,提昇台灣國際競爭力的關鍵。建立資本雄厚的基金,獎勵優質文學,尤其詩及人文作品,以提昇人民想像力,迎接E時代。仿法國省立借閱圖書館,建立圖書借閱貨流中心,集中資源充分利用,成為地區管理及培訓圖書館人員及義工的龍頭。
第五節 戲劇
沿革
法國政府介入與參與戲劇的發展歷史悠久。法國三大古典劇作家之一的莫里哀也是依靠路易十四的資助才得以上演其譏諷人性弱點的喜劇。1950年代帶領平民劇場蓬勃發展的亞維農戲劇節創辦人強維拉(Jean Vilar)也是由於獲得當時的教育部主管戲劇與音樂政策的珍羅紅(Jeanne Laurent)女士的大力資助,才得以創造法國現代戲劇榮景。政府介入戲劇發展的動機隨時代演進有所改變。前法國文法部長傑克朗(Jack Lang)在其博士論文 “國家與戲劇”中提到法國大革命時期政府就發現戲劇是極好的宣導工具。不過,戲劇更常扮演批判權利者的角色。政府資助戲劇表演一方面因為演出不能收支平衡,同時也可透過補助,使劇作家不必太隨觀眾喜好創作。同時戲劇和其他藝文創作一樣,可以宣揚法國的智慧光芒至全球。
不過,一直到廿世紀,戲劇才跳脫做為王公貴族或中產階級的娛樂活動的傳統。平民運動人士在左派地方政府的資助下開始在巴黎以外地區推出劇作。強調戲劇的美學、藝術、倫理與公民教育價值,並且強調政府應推動戲劇地方化。除了地理上,應在巴黎以外遍設戲劇演出場地。內容上,應鼓勵符合外省人民需求的劇作,開發中產階級以外的新觀眾群。其中最著名的為Jean Vilar,他於1947年說服亞維農(Avignon)地方政府出借教皇宮,由其規劃節目舉辦亞維農戲劇節。如今亞維農藝術節已成為世界重要藝術節之一。
除了戲劇創作者努力突破傳統藝術形式、表演觀念與場地。1946年上任的教育部負責戲劇與音樂政策的珍羅紅(Jeanne Laurent)大力改革戲劇政策。推動戲劇地方化,奠定了今日法國戲劇政策的基本架構。以下是珍羅紅主政戲劇司時期的重要建樹:
- 1946年在法國東部的Alsace成立第一個國家戲劇中心。如今已成為全國五大國家劇院之一。
- 1947年,支持Jean Vilar創立亞維農戲劇節。
- 1951年,任命Jean Vilar為夏佑劇場的團長,改名國家平民劇場。
- 1959年文化部成立,馬爾侯部長大力支持戲劇地方化及普設地方劇場的主張。
- 1961年,成立在諾曼地省的Havre市第一座多元用途的文化之家。
雖然1968年學運期間,學生質疑馬爾候部長與強維拉領導的國家平民劇場的精英文化沙文主義。使得馬爾候與強維拉相繼於1969年與1973年分下台,但是戲劇政策架構已成型。現今的法國戲劇作品傳播仍倚靠七0年代開始建設的多功能文化展演廳全國網路。現今的戲劇政策亦遵循Jeanne Laurent訂下的三大目標:
1. 在設施與國土規劃方面於全國22個地區與重要城市普設大型多功能展演場地。
2. 從社會觀點看,應加強開發新觀眾群,即平民觀眾。
3. 創作品質方面,強調戲劇的社會功能並嚴格要求藝術品質,強調當代作品。
戲劇主管機關與全國劇場網路
I.中央戲劇主管機關:
文化部表演藝術司
1998年,文化部推動組織統合,將戲劇與表演司及音樂與舞蹈司合併成為表演藝術司。由於執行性管理決策已下放至文化部的地區辦公室,表演藝術司只負責促進表演藝術全面開展的政策制訂工作。除了一般性行政業務處室,表演藝術司設立三個業務處:藝術創作與活動處;藝術參予與教學處及專業培訓與文化企業處。
1. 藝術創作與活動處
其職掌在追蹤專業表演藝術之生產線。從藝術創作與研究,戲劇製作機構,到作品之演出場地。特別鼓勵新的藝術形式的實驗與發展。為此目的,下設三個室及一個組:
- 劇本寫作與研究室:透過簽署研究合約促進新作品創作。
- 藝術創作與製作室:其目的在與文化部駐地區辦公室合作監督全國表演藝術演出機構訂購新劇本、新曲目與舞作,支持創作的表現。
- 傳佈與演出場地室:監督全國演出場地網的政策走向,並致力於與其他演出場簽約合作。
- 特別表演形式組:支持與鼓勵更新與實驗新的表演形式,例如爵士、流行綜藝表演、街頭表演、馬戲,並制訂相關法規。
2. 藝術參予與教學處
其職掌為推廣表演藝術之業餘參予及接觸。發展一般性及特殊藝術教學。
- 教學室:與教育部協調藝術教學業務。制訂音樂、舞蹈、戲劇專修班相關法令,並引導藝術教學發展趨勢。
- 業餘參予室:擬訂促進業餘參予之措施,例如培訓、資訊提供。建立經費贊助名單與業餘藝術團體保持聯繫。
- 表演藝術資產室:保護未列入指定古蹟之劇場與其設施,尤其是管風琴。協助傳統音樂、戲劇與舞蹈發展。
- 觀眾觀察組:認識全民之文化參予習慣以及各表演機構的開發觀眾政策。監督促進特殊族群文化參予的推廣政策。
3. 專業培訓與文化企業處
規範表演藝術的高等教育、再職教育與就業相關法律與經濟問題。參予制訂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措施。分析就業市場最新趨勢。下設三個室組:
- 高等教育與專業培訓室:監督公私立高等表演藝術學校之教學與課程規劃。規定和表演藝術行業相關之培訓中心資格。規劃音樂教師能力測驗及文憑制度。協調中小學藝術教育教師培訓措施。
- 文化企業法律與經濟事務室:處理和文化活動相關之國家與歐盟法規。例如:授予表演藝術承包商執照,社會福利法規與稅則,文化企業位階,與公會的關係及藝術與文學著作權法。同時負責輔導文化企業及促進文化企業發展政策。
- 表演藝術行業與就業觀察組:收集市場趨勢資訊,發展新行業與協助陷入經營困境的文化企業。分析專業培訓的質與量是否符合行業與市場需求。
除了政策單位,表演藝術司分別設立音樂、戲劇與舞蹈三個委員會,由直屬部長之顧問擔任主席反應其特殊需要。
II. 文化部外地單位:文化部駐地區辦公室之表演藝術組
其職掌為制訂地區之表演藝術政策。與地方政府協商以相對款方式補助地方文化機構提出之表演或教學推廣活動,或表演場地修建計劃,或擴大觀眾群計劃。
III.地方表演藝術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之文化推廣局
自90年代開始,許多地方政府紛紛設立文化推廣局。由具有地方行政資格之公務員或地方文化行政考試合格之文化專員推動地方文化活動。由於,地方文化政策著重文化的社會功能,地方的表演藝術活動多偏向安排綜藝活動。
國家戲劇中心
為表演藝術司之附屬機構。目的在提供表演藝術從業人員劇場經營相關之法律與稅制,補助申請、就業相關薪資分級與社會福利規定。每年出版一本厚達950頁之劇場經營手冊(366頁)與戲劇機構名冊。從劇場成立流程,預算表格,薪資計算公式,公家補助措施包羅萬象。一冊在手,劇場經營無難事。
部分新興城市,如Lille與Toulouse為吸引投資,成立龐大之事業展演推廣單位。不過,Lille並未達到以文化設施吸引外資的目的,失業人口全國第一,15%。市府財政被展演設施拖垮。
IV.全國表演場地網路
在歷任文部長與地方政府的努力下,文化部大致達到第一任部長所標示全國普設展演中心的政策。經過1996年的文化部組織架構重整,將不同時期設立的文化之家,文化推廣中心或國家戲劇中心整合,分類成三個等級:
五座國家劇院(Les Théâtres nationaux) ,43座國家與地方戲劇中心(Les Centres dramatiques nationaux et régionaux),以及63座國家演藝廳(Les Scènes nationales)。
國家劇院
共5家,即法蘭西喜劇院(la Comédie Française);歐洲劇院(le Théâtre de L’Europe);柯林國家劇院(le Théâtre national de la Colline);夏佑劇院(le Théâtre de Chaillot)及史特拉斯堡劇院(le Théâtre de Strasbourg),除了位於德法邊界歐洲議會所在地的le Théâtre de Strasbourg之外,其他四個國家劇院都在巴黎。以下是這五個劇院的簡介:
理念
1. 法蘭西喜劇院:長期製作法國的大型古典戲劇,以及一些當代的大師作品;它有一個別名:莫里哀之家。在這個劇院中有全國唯一的駐演劇團。
2. 歐洲劇院:它的原名是le Théâtre National de l’Odéon,自1983年起就陸續邀請歐洲各國的劇團來到法國演出;1990年更名為歐洲劇院,之後完全作為歐洲各國戲劇表演的國家級場地。並與劇團共同製作歐洲經典戲劇或是當代大師劇作。
3. 柯林國家劇場:位在巴黎的東邊,成立於1988年。這個國家劇院專門提供二十世紀的作品以及現代的演員演出的空間。在這個劇院演出的戲劇必須是在世的劇作家的作品。
4. 夏佑劇場:它的前身就是國家平民劇場。沿襲著Jean Vilar時期的政策,為民眾提供通俗戲劇的演出。Jack Lang曾擔任劇場主任。
5. 史特拉斯堡劇場:它的前身是Jeanne Laurent建立的第一個戲劇中心:Centre Dramatique de l’Est。目前是唯一附設高等戲劇學院的劇院。
活動:
1998年這五個國家劇院一共製作86部戲,演出1976場,共有790847位觀眾入場觀賞。
1998年國家劇場製作戲碼,演出場次與觀眾人口分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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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碼 |
場次 |
入場人數 |
法蘭西歌劇院 |
34 |
737 |
325418 |
歐洲劇院 |
14 |
317 |
115956 |
柯林劇院 |
10 |
309 |
93179 |
夏佑劇院 |
9 |
406 |
216089 |
史特拉斯堡劇場 |
19 |
207 |
40205 |
從五個國家劇院在1983-1995年,近十年的觀眾人數統計中,發現有23.6%的成長。特別是在le Théâtre national de la Colline的觀眾中口成長率高達74.5%。由此也可見得當代戲劇作品受民眾歡迎的程度。相對於巴黎喜劇院,柯林劇場的小投資大回收及歐洲劇院的觀眾逐年成長,鼓勵當代劇作與歐洲戲劇成為文化部的重要方向。
行政層級:
這五個國家劇院在層級上屬於國營事業(EPIC),完全由國家資助。而首長的任命也由文化部作決定,但由總統任命。由行政及經營專才擔任。除法蘭西喜劇院為五年一任,得連任三年。其餘三年一任,得連任。
經費:1999年其總預算為3億4仟1百萬法郎,依序分別為13110萬,5460萬,4200萬,6320萬,5060萬法郎。
戲劇中心
1946年在Alsace成立的東方戲劇中心(Centre Dramatique de l’Est),即現在的le Theatre de Strasbourg,為其濫觴。目前法國各地共有43個戲劇中心,值得一提的是,在其中有6個國家青少年與兒童戲劇中心(CDNEJ),10個地方戲劇中心(CDR),27個國家戲劇中心(CDN)。這些戲劇中心以及接下來會提到的國家演藝廳,成為法國戲劇政策權力下放的骨架。
活動
1998年有8188場次的演出,其中包含有自行製作及共同製作的表演。觀眾約有47%是會再度來觀戲。
行政層級
所有的戲劇中心都擁有有限公司(SARL)或是股份有限公司(SA)的身份。經費的2/3來自中央或地方政府。不過,中央政府的資助佔多數。在首長的任命方面,國家戲劇中心及兒童戲劇中心由文化部部長直接任命,三年一任。地方戲劇中心則多由其所在地的首長依文化部部長委託任命。其首長原則上由導演擔任。自1972年起,中心主任必需與文化部簽訂文化地方自治合約,保證其支持當代劇作及多元表達,以及擔負起社會公民教育責任。
國家演藝廳
法國全國共有62個國家演藝廳,多為以前的地方文化之家(Les Maisons de la culture)和文化中心(les Centres d’action culturelle)。在這些演藝廳的展演活動中,除了戲劇演出之外,也包含了音樂和舞蹈的表演,類似當前台灣各地文化中心的多元功能演藝廳。
活動
在所有的表演中戲劇表演佔大部分(約55%),在到國家演藝廳觀賞表演的觀眾之中,有73%是會回流的觀眾群。
行政層級
國家演藝廳的行政架構是以協會(基金會)的方式運作,首長則是由協會代表各級出資政府及社會賢達人士的理事互選。大多是代表民間的行政人員擔任。活動經費來源分配比例為:地方1/3,通常為市鎮;中央1/3。劇場建築與維修費用,中央最多分擔50%。雖然戲劇中心或國家演藝廳主管都有任期規定。但因他們與官方及彼此已形成極大人脈。任期一滿就去爭取別處。新人很少出頭機會。
戲劇政策
不管法國的政治如何變遷,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對戲劇始終抱持一貫的觀點-戲劇的發展與維持是中央與地方的共同責任,並且極力捍衛法國的本土文化。另外一方面,政府也致力於制定文化法規來維持法國不同地方的文化特色。政府除了盡力維護傳統文化外,也考慮到了當代的藝文活動,特別是社會藝文活動。
現今法國的文化政策,大部分皆延續了上述的原則。此外,政府也一直致力於開發新的觀眾群及吸引新的觀眾群。法國戲劇方面的政策,其目的在於刺激藝術創作的活力和確保文化藝術表達之多元化。法國文化部在每年的戲劇表演規劃中一定會將現代創作納入規劃及表演程式中,並且致力於戲劇的傳播。政府也會給創作的作品金錢上的補助。所有受政府補助的作品都有義務演出。
法國政府在文化政策上的具體行動,我們可以分三方面來探討:
1. 鼓勵創作
法國文化部在國家劇院內成立劇本審查委員會,負責評審新的劇本。除了鼓勵新的創作,也不忘古典傳統的戲劇或是將傳統的戲劇改編搬上舞臺,形成另一形式的新創作。另外,法國文化部也在幾個劇院推行新創作可以優先上演或是試演,例如:里昂的Théâtre Garonne的la Villa Gillet,及馬賽的les Bernardines。誠如前面所提過,法國政府施行戲劇權力下放及致力於開發巴黎以外城市的文化,故法國政府也極重視地方創作者的新作。因為很多作者在創作時會將當地的地方文化融入作品內,這樣的作品展演具有發揚地方文化的功效。而這些地方創作者往往可以得到地方政府的補助。
2. 作品的流通
法國文化部在1975年成立了一個國家藝術傳播處(Office national de diffusion artistique,簡稱ONDA)負責戲劇在各地方的巡迴演出,後來也肩負外國戲劇的傳播工作,特別是歐洲國家的戲劇。
除了國家藝術傳播處外,法國境內也有很多藝術節,這些藝術節對文化的推廣著實功不可沒,較著名的像亞維農藝術節(le Festival d’Avignon),或是巴黎的秋天藝術節,另外也有一些略小型的活動,如在Limoges的國際法語節,巴黎夏季藝術節和喜劇演員的春天。另外也有一些主題性的藝術活動,如在Charleville-Meziere les marionnettes的布偶戲節,Aurillac的街頭表演藝術節,Preigueux的默劇節….等等。這些表演都是受法國文化部及各地方政府的補助。
3. 人才的培育
任何受國家補助的藝術團體或機關都有培訓新導演、新演員,及新的劇作家的責任。除此之外,在亞維農古城對面新城一座古修院改建的Chartreuse de Villeneuve-lez-Avignon有一個國家培育劇場人才的中心(le centre national des écritures du spectacle)。另外也有很多學校有戲劇方面的科系或是戲劇專校致力於培育新的人才。
在演員的培育方面有:
a. 高等學校(les écoles supérieuses)
在巴黎有國立高等戲劇藝術學院(le Conservatoire national supérieuse d’art dramatique),每年招收30個學生,修業年限3年。在史特拉斯堡有國立戲劇學院(l’Ecole du Théâtre national),每年招收20幾位學生,修業年限亦為3年。這兩個學校隸屬於法國文化部舞蹈戲劇司。另外,在里昂有國立高等戲劇藝術與技術學院(l’Ecole nationale supérieure des arts et techniques du théâtre),每年招收20位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
b. 國家戲劇學院(les conservatoires nationaux)
在蒙貝里耶大學及波爾多大學皆有此類學院。
c. 法國有幾個國家劇院也擁有附屬於劇院的戲劇學校或是科系。如Bretagne在Renne就有一個戲劇學院,另外如夏佑國家劇場也有。
d. 另外在Charleville-Mezieres也有國立高等偶戲藝術學院(l’Ecole nationale supérieure des arts et de la marionette)。每3年招收15位學生;在Chalons-en-Champagne有國立馬戲藝術中心(le centre national des arts du crique),每年招收15位學生,修業年限28個月。
在劇場技術人才培育方面,在史特拉斯堡的國立戲劇學院設有劇場科。在布列塔尼有表演技術人員職業培訓中心(CFPTS),在亞維農有高等表演技術學院(ISTS)。另外,已有120個高中(1995年統計)教授有關戲劇理論方面的課程。自1989年起,高中生可以選擇戲劇做為高中畢業會考之選修科目。
編制與經費
人員編制
根據1998年文化部文化就業觀察局的統計,全國共有41164表演藝術從業人員,其28%為演員。表演藝人員,包括演員、導演、舞蹈家、編舞家、馬戲演員。此行業的特徵為僱主很多,且經常間歇性失業一段時間。因此,多依靠失業補助金度小月。
文化行政人員編制方面,中央行政單位包括表演藝術司主管戲劇、音樂、舞蹈、舞台表演之員額141人與其附屬國立機構335人,共476人。
五座國家劇院之專任人員共764。除法蘭西劇院有駐團演員外,其他國家劇院都按戲碼聘僱演員。
國家劇場全職工作人員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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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
總計 |
藝術人員 |
技術人員 |
行政人員 |
總計 |
764 |
73 |
412 |
279 |
法蘭西喜劇院 |
389 |
73 |
199 |
117 |
夏佑劇院 |
122 |
- |
78 |
44 |
柯林劇院 |
85 |
- |
31 |
54 |
歐洲劇院 |
112 |
- |
59 |
53 |
史持拉斯堡劇院 |
56 |
- |
45 |
11 |
經費
根據最新之文化統計,包括戲劇、舞蹈與音樂的表演藝術類的預算佔1999年文化部預算約159億的第一位,佔34%。其中戲劇佔表演預算之40%左右,即每年約15億法郎。文化部以外部會亦編列文化預算,1993年約207億,其中1%為表演預算,各級地方政府中,1993年區級政府共編列15億文化預算,其中37.3%為表演藝術預算,佔第一位;省級政府共編列54億文化預算,其中11.5%為表演藝術預算,佔第三位;鄉市政府共編列約12億文化預算,其中22.3%為表演藝術預算,佔第一位。
各級演藝中心預算
文化補助業務由文化部駐地區辦公室支付,實際負責提供表演藝術演出之各級演藝中心。
中央補助各級演藝中心預算與中央與地方補助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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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費 |
自籌 |
中央補助% |
地方補助% |
國家劇場(5座) 1997年預算 |
42300萬 |
24% |
76% |
0 |
戲劇中心(43座) 1994年預算 |
30590萬 |
34.6% |
40% |
區:5%;省12% |
國家演藝廳(62座) 1997年預算 |
73600萬 |
|
34% |
鄉市:49% |
文化部資助獨立表演團體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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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受補助團體數 |
597 |
598 |
576 |
619 |
623 |
656 |
624 |
|
補助金額 |
15790萬 |
16340萬 |
15890萬 |
16140萬 |
15940萬 |
16000萬 |
17390萬 |
除了補助公立表演機構,文化部為扶植獨立表演團體,每年亦編列約1.7億法郎資助全國600家獨立表演團體。由其向文化部駐各地區辦公室,或向表演團體公會成立的民間劇場基金申請。由無給職專家組成的二年一任的委員會審查決議。獲得補助團體必須擔負戲劇下鄉任務,與表演場地簽約演出。多集中巴黎等大城。演出票房做為補助審查參考。「協助民間劇場基金」之經費來源有:票價稅收3.5%,中央補助,巴黎市政府補助與贊助。1997年此基金之預算為8760萬法郎。
施政成果
戲劇人口穩定成長
經過50年的戲劇下鄉運動,無論演出戲碼與場次,欣賞戲劇人口或參予業餘戲劇表演人口都持續隱定成長。 (chiffres cles1999, p.10)
值得台灣借鏡與參考之處:
普查台灣可能展演場地,協助整修成為標準展演場地。仿法國國家戲劇中心出版表演藝術經營手冊,建立聯合策劃演出機制。普及表演藝術演出及戲劇營至城鄉中小學。
第六節 音樂與舞蹈
音樂政策沿革
相對於古蹟,美術、圖書與戲劇早在19世紀末或二十世紀初即獲得國家重視。音樂與舞蹈於文化部成立十年後,才正式成為文化部的執掌。文化部於1966年成立音樂司。1969年將舞蹈併入成為音樂與舞蹈司。1998年為統籌規劃舞蹈、音樂與戲劇政策,又整合成表演藝術司。
帝制時期,教會與皇室為音樂的主要贊助者。教會主管聲樂,一方面出於禮儀需要,也著眼於方便監控。皇室則資助歌劇以豐富宮廷的娛樂活動。
1959年文化部成立時,法國的音樂環境十分惡劣:除了享有崇高地位與集國家寵愛於一身的巴黎歌劇院,全國只有一個1795年成立的高等音樂學院。幾個因市鎮無意資助而苟延殘喘的歌劇與交響樂表演廳。大革命時期高達250間兒童音樂學校也凋零成40所。1959年文化部成立後音樂政策由美術司負責。
1966年馬爾侯成立音樂司,聘請著名的作品家Marcel Landowski為司長。Marcel Landowski立刻提出十年計劃,發揮其在擔任法蘭西劇院即已備受肯定的行政長才。他於1975年受勳為法蘭西藝術院士。「Laudowski計劃」確立了以制度化及專業為主軸的法國音樂政策。其後接任的司長,除了部分司長施政重點略有不同,基本上多依循其建立的政府參預音樂的模式。一直到1981年社會黨的Jack Lang領導文化部以後,音樂政策才調整其運作模式:將非正統音樂納入,推動音樂業餘教育及引進市場與需求觀念。
Landowski在位期間(1966-1974)其主要施政重點為:傳佈交響樂:在十年計劃中規劃於全國22個區域成立22個交響樂團。首先於1967年成立巴黎交響樂團,1969年與地方政府合資於里昂成立隆河-阿爾卑斯交響樂團及羅亞爾河交響樂團,以及萊茵交響樂團。於文化部區域辦公室設置音樂參事。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成立省音樂發展協會,由其推動音樂教育與安排演出。1969年推動第一波的巴黎歌劇院改革計劃並在協助建立地方歌劇院。
其繼任者Jean Maheu(1974-1999)強調創作。成立Ensemble Intercontemporain現代樂團與語音與聲學研究所(ICRAM)推動音樂創作科技。Jacques Charpentier(1979-1981)強調教學;於里昂成立第二個高等音樂學院及擴大補助成立音樂學校。
1982年,Maurice Fleuret推動音樂政策改革。主張所有音樂形式平等及強調打破音樂形式藩籬。在尊重正統音樂的地位下,由中央投注力量支持非主流音樂:爵士、綜藝與搖滾音樂,以自然方式推動音樂融入生活。訂每年的6月21日為全民音樂節。
音樂主管機構
- 中央音樂主管機構:文化部表演藝術司
- 中央外地機構:文化部區域辦公室(DRAC)設有音樂參事一人。負責依據文化部擬定之方針,執行文化部下放之音樂預算,審核地方音樂機構與團體之申請計劃及與地方政府協商配合款。
- 各地地方政府:文化推廣單位調查地方需要DRAC協調補助地方音樂機構。
- 音樂相關機構與組織:
巴黎歌劇院(Opéra national de Paris)
1862年由拿破崙三世下令Charles Garnier設計,於1875年完工。其使命為傳播聲樂與舞蹈資產,促進創作與演出當代作品。同時,必須全國巡迴演出。1989年,巴士底(Opéra de Bastille)成立後,原來Opéra Garnier負責舞蹈演出,Opéra de Bastille負責演出歌劇。Opéra de Bastille的大廳有2703個座位,圓形劇場500個座位,實驗劇場237個座位。1998年製作20齣歌劇,演出249場,共509796位購票觀眾。Opéra Garnier有19714個座位。1998年共製作15部舞作演出179場,觀眾有294576人。Opéra de Bastille的後台號稱有足球場大。可以同時供三部戲佈景排練與演出。更有二層製作從帽子到鞋子詳細分類的服裝和道具工作坊。Opéra de Bastille更積極開拓觀眾,由推廣部固定安排午後音樂約會。最特別的是為中輟生安排十個月的參訪課程。
巴黎歌劇院無疑地是法國的榮耀之一。不過其經營效率一直為人詬病。龐大全職員工,共1447人。吸去文化部1/3的音樂預算,約5億法郎,使其被部分音樂人士指責為妨害音樂發展。為改善其赤字,文化部於1990年修正的管理辦法中,增設經費事前審查制度,增派單位控管其經營。多頭馬車領導監控,使其管理癱瘓惡化,行政權與藝術權互扛。文化部委派作調查的人士也把混亂箭矢指向當時的院長,名韓國指揮家Myung Whun Chung。此點暴露藝文機構首長應為藝術家或經營專才永久無解的困境。於1994年重新修正組織法,定位為國營事業機構。
巴黎與里昂高等音樂學院
前者成立於1795年,後者成立於1980年。每年共招收1700個學生。聘任470位教師,1995年預算為12800萬法郎。主要任務為培訓大量高水準的藝術加以回應展演機構的需要。近年來進行一連串現代化改革工作並且採開放態度加入現代音樂、爵士樂與流行音樂課程。同時開放教育學程以培育基層音樂學校及初高中音樂班所需師資。
全民音樂節
成立於1982年。由於歐洲有在夏至於大小村莊廣場唱歌跳舞舉辦相親大會的傳統,因此全民音樂節於每年的夏至6月21日舉辦。由半官方的ADCEP協會主辦,協調全國地方政府與文化機構提供戶內外場地。聯絡民間音樂團體主動提供企劃案。強調業餘演出,全民參與。目的在使學過樂器或歌唱的龐大業餘人口以節慶心情演出。內容不拘任何音樂形式,初期許多還拿出塵封的樂器與瓢盆,三五好友向主辦單位申請一個場地,就地演出。真正達到音樂融入生活與人群的目標。巴黎最著名的場地為王室皇宮(Palais Royal)之花園,從中午開始有古典音樂、爵士樂與流行音樂會陸續上場。1985年後開始向歐洲擴展,同時在五大洲100個城市舉辦。因此,開始邀請知名音樂人士參與演出。台灣可以申請同步參與或以類似精神選擇某一傳統節慶,例如七夕舉辦類似活動,達到全民參與。
拉維特公園之音樂城(Cité de la Musique)
音樂城成立於1995年。位於巴黎北方的拉維特公園內。其建築由第一位建築諾貝爾獎C. de Portzamparc設計之俏皮優雅的白色建築,包括音樂學院、演奏廳、圖書館、工作室及博物館。
音樂城為一公營事業機構,其主管單位為文化部,其任務在舉辦活動以發展音樂生活。提供大眾音樂資訊與教育,尤其是現代音樂。並且從事音樂相關研究,設有樂器修復研究室。當代音樂與聲學研究所(IRCAM)移入後,更強化其研究範疇。音樂影像與樂器博物館擔任保存音樂資產與教育功能。玻璃柱廊所環繞的圓頂音樂廳及巴黎國立高等音樂學院的歌劇院與音樂廳定期舉辦各種形式音樂演出,包括現代音樂、爵士、早期音樂及香頌等,尤其Pierre Boulez創立的Ensemble Intercontemporain現代樂團隨當代音樂與音響研究中心移入後,成為法國發揚現代音樂的重鎮。
音樂城除了主任與會計主管為公務員外,為聘僱人員,雖然也可聘用具有地方行政或由其他公家機構依法轉任的人員。
當代音樂和聲學研究所(IRCAM)
1970年龐畢度總統提出設立一個由國家領導的現代音樂研究機構的構想。1974年由Pierre Boulez首度宣佈IRCAM的走向及目標,並在1976年在巴黎創立IRCAM,總部設立於龐畢度中心。最近遷移至拉維公園內的音樂城。Pierre Boulez領導IRCAM至1991年退休。主要是對各種作曲的技巧、音程處理排列、節奏變化及時間特性、掌握音向性、嘗試音形塑造、聲音分析、音節結構整合與和聲及對位音樂的創作。進而拓展到多調性的旋律佈局,提出應用性的討論。其創作由Ensemble Intercontemporain現代聯合樂團演出。IRCAM已是全球聞名的現代樂研究中心。
任務
IRCAM鼓勵及歡迎在音樂的創作及研究兩方面的豐富交流作用,並且在面對時勢潮流快速變化的當今世界,能保持其一貫對音樂研究的信念。
各種形式的研究,它使用最新的科技知識及多方擷取音樂創作的靈感。研究及發明許多聲音合成的電腦技術與設備。
現實生活中的創作空間:每年歡迎來自各地有天份的年輕人及有成就的現代音樂創作家,並提供高科技設備的創作空間,使其可在安穩的環境下進行創作。每年約12部作品發表。
開設不少高水準音樂的課程,歡迎一般民眾及作曲家來此做進修,在課程中使其對現代樂的創作有一基本的概念。
另外開設音響、數位處理機與電腦科技應用音樂研究所博士課程(ATIAM)。目的在提供工科畢業生應用科學與音樂基礎知識來從事音樂研究。此課程強調實用、實驗科技對作曲的影響。大部分畢業生從事教學與研究工作,或於工業界服務。其課程由巴黎第六、五大學、國家科學研究院、國立高等師範大學等合作。此博士班有音樂學與音樂科技兩科。另有夏季研習班。
每年預算約4800萬法郎,其中四分之一來自盈收。
未來目標及方向
對於電腦科技的全面整合,使其良好的搭配IRCAM的創作研究,並進一步推廣組織的音樂軟體到世界相關研究機構。
以全面網路通訊的方式和世界現代樂研究機構做交流。
Ensemble Intercontemporain現代聯合樂團
為Pierre Boulez於1976年設立,目的在推廣現代樂創作,演奏IRCAM的實驗性作品。團員共20多人,多為傑出獨奏家,但因受到Pierre Boulez的感召而忠心投入,合作推廣現代樂。
地方音樂學校(écoles de musique)
許多地方政府成立音樂學校。師資與設備則依國家規定。全國共有約4000個音樂學校,其經費90%來自主辦的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視財務情況開設。全國共有132座音樂學院得到國家的認證。210座為中小學加盟附設的音樂班。部分為區政府設立的國立音樂院(CNR)或名為國立音樂與舞蹈學校(ENMD)由省市鎮政府設立。這些公立音樂學校每年共招收約130000位7至18歲學生,共聘任7000位教師。課程分三階段:第一階段修業年限為1至4年級;第二階段為4至7年級;第三階段分成業餘演奏班或專業音樂畢業證書,憑這兩項證書參加巴黎或里昂音樂學院入學考試或加高中會考成績向大學音樂系申請入學。
地區音樂與舞蹈活動推展協會(ARDM)及省音樂與舞蹈活動推展(ADDM)
全國共有16個區級62個省級音樂與舞蹈推廣協會,目的在推廣及統籌規劃地方的音樂與舞蹈演出節目。
音樂政策
政府推動音樂之主軸為依循馬爾侯奠定的文化施政目的,為教學與師資培育,建立流通網路,促進創作,拓展音樂形式,開發音樂人口,鼓勵業餘音樂活動。
法國的音樂教育可以分成三類:音樂啟蒙與基礎教育、師資培育與高等音樂教育。
1. 音樂啟蒙與基礎教育:
法國音樂啟蒙基礎教育分成兩個系統進行:
- 由地方政府開設的音樂學校,又稱特殊教學機構(CNR或ENMD)地方政府以履行地方公共服務為由,開辦舞蹈與音樂學校。內容包括樂器與少部分聲樂。這些學校中由區級政府主辦的共33個,稱作「地區音樂學校」(CNR)其他大部分為鄉市政府設置的「國立音樂與舞蹈學校」。另有210中小學加盟。公辦音樂學校一共344個,共聘請7000為教師,招收7至18遂學生。事實上,提供啟蒙音樂教學的機構全國共有4000家,除了344所公辦學校外,其他為私人設立的學校。公辦音樂學校經費90%來自開辦的鄉市政府。中央政府於1994年提供16.4億的相對補助款。
音樂學校課程分三階段。每階段結束必須通過檢定才可升格。第三階段課程即高中階段,分成兩大方向:1. 業餘演奏家:強調樂團演奏訓練,通過檢定者,可以獲得音樂結業證書(CFEC)2. 預備職業演奏家:通過檢定者,可以獲得音樂教育畢業證書(DEC)。全國15家地區級音樂學校和少數市辦音樂學校提供第三階段音樂教學。少數加盟學校亦提供第三階段的業餘演奏課程。
- 調整時段音樂課程(CHAM)
近年有些中學和市政府簽約開辦CHAM課程。CHAM分成二類:1. 文學音樂選修高中會考類:於正規課程中,挪出四小時,在就學學校內修音樂課程。畢業時,可以報考音樂選修類高中會考,申請入學大學音樂系或音樂教師培訓中心。2. F11樂器類高中會考類:學生可以免修部分共同科,拿二至三個下午至公辦音樂學校或加盟學校音樂班修習音樂課程。配合音樂學校頒發的音樂教育畢業證書及高中會考,參加高等音樂學校競試或申請入學音樂系或音樂師資培訓中心。
1994年共有127374位學生就讀音樂啟蒙學校,其中87%學音樂,13%學舞蹈。
2. 音樂師資培訓:
政府於巴黎和里昂高等音樂學院和15所區級國立音樂學校(CNR)開設小學音樂課程教師或國立音樂舞蹈學校教師培訓教育課程,以提昇音樂聯盟教育師資。教育學程分為兩類:1. 1969年設立公立音樂學校主任證書(CA)。2. 於1983年設立音樂教師國家證書(DE)。課程內容包括通識、音樂與教學法。通過以上文憑者可以申請至公辦音樂學校或加盟音樂學校以音樂支援教師身分和小學老師共同合作。
3. 高等音樂教育:
即巴黎與里昂國立高等音樂學院提供之最高音樂教育。目的在提供全國高水準的音樂創作與演出人才或投入音樂啟蒙教育。1998年,共招收1804位學生,聘任470位教師,預算12800萬法郎。
當代音樂與聲學研究所(IRCAM)所提供的音樂科技博士文憑則用來培育現代音樂創作與研究人才。
促進流通
促進流通分幾個方面進行:建立音樂演出流通網路、舉辦音樂節、輔導樂團、促進聲樂演出。
建立音樂演出流通網路
讓最大多數國民接觸音樂一直是法國音樂主軸。為此,文化部於60年代開始協助地方政府成立地區及與省級發展音樂與舞蹈活動協會。目前共有16個區級發展音樂活動協會(ARDM)與62個省級發展音樂協會(ADDM)。由其統籌接洽演出節目與地點及行銷工作。
舉辦音樂節
地方政府愈來愈熱衷舉辦藝術節,不過野心大小不同。有單純的地區性年度活動或全國性或國際性音樂節。國際性音樂節中有Aix-en-Provence的交響音樂節。自從1998年由馬友友策劃彩排開放欣賞後,已成為專業樂手或資深樂迷深入演出的熱門活動。政府對音樂節的補助經費雖然只有4000萬,但主辦單位爭相申請,以提高身價。不過,近年政府有降溫措施,集中經營較有潛力的音樂節。
輔導交響樂團
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成立交響樂團,使其成為音樂活動的基石。中央共提供22000萬補助30個樂團,共有3000位全職樂手。不過,因聽眾不足,樂團財政困難已成為中央與地方的燙手山竽。衝突發生時,地方把問題丟給DRAC。1997年底Rouen樂團因文化部以未達聽眾人數標準削減補助面臨裁員,因此罷工上街頭。文化部駐諾曼地區辦公室主任因而下臺。2000年春天開始的波爾波樂團罷工事件,亦在公權力低頭下,工會於7月中旬暫時休兵。
促進聲樂演出
聲樂活動由大型歌劇院包辦。尤其是巴黎歌劇院吸掉1/3的文化部音樂預算。其次是里昂歌劇院。為與巴黎歌劇院抗衡爭取生存空間,亞維農等19個歌劇院,組成法國聲樂劇場聯盟(RTLF)。聯合製作與流通歌劇,獲得中央政府每年補助7000萬。不過,大部分經費來自地方。RTLF於1998年共演出946場,吸引721512位付費觀眾與79888位免費入場觀眾。
從巴黎歌劇院Favart廳獨立出來的喜劇院,強調演出法國聲樂作品,提攜年輕歌手與開發青年樂迷。1994年演出122場,獲得中央補助2300萬。
促進創作
自Malraux成立文化部就強調創作對文化發展的重要性。1974年在龐畢度的指示下,音樂司長就以促進創作為最優先施政重點。
音樂創作的主要政策走向:
a. 對傳統音樂的保存及鼓勵創作
b. 結合科技的研究,對現代音樂的發展研究提供足夠的資源
c. 對古典音樂的研究創作及著作
d. 對大眾音樂的推廣(Jazz et chason moderne)及創作
e. 對兒童的推廣
相關執行機構
音樂及舞蹈司及DRAC
相關政策及措施
a. 定期舉辦競賽,拔擢傑出作品,由政府提供場地和經費供其表演。
b. 鼓勵創作,由專家選出傑出作曲家,由政府提供經費及場所讓其專心創作。
c. 組織相關協會,定期召開研討會並發行刊物(例如:Association des compositeurs de musique classique)
d. 訂定補助辦法,對於每年有創作及著作的作家們給予補助。
e. 定期舉行音樂會,在全法國境內演出,由政府補助經費。
經費主要來源
主要是由DRAC及中間機構(FCM)來執行。FCM負責所有有關音樂的補助,其範疇不只在純音樂創作,也延伸至現代音樂科技的研究、樂器研究的補助、音樂著作的補助。
創作與音樂研究由於很難回收成本,因此為中央的職責。鼓勵創作主要以兩個方式進行:1. 立法保護藝術家的著作權。2. 贊助當代音樂創作,以名作品家Pierre Boulez創意下成立的當代音樂與聲學研究所(IRCAM),發展音樂電腦科技。成績斐然。每年IRCAM創作12件作品交由Ensemble Intercontemporain現代樂團演出。並委託IRCAM與巴黎與里昂高等音樂學院作曲系培訓音樂創作與科技人才。文化部也資助音樂研究出版。
為保護音樂創作著作權於1851年成立的音樂作者、作曲家與出版家工會(SACEM),在1985年修法後,進一步保護其會員的法律與經濟權益,負責許可與監督作品在法國的使用權,並統籌管理演出與錄音附加稅。SACEM不只負責徵收及分配著作權利金,並且以80個國家簽雙邊互惠協定保護音樂創作者的海外著作權。1999年共徵得36億版稅附加稅。
拓展音樂表達形式
1982年Jack Lang入主文化部後,甘冒正統音樂人士無情的批評,打破封閉藩籬,將流行與爵士音樂、傳統音樂、納入文化部的施政範疇,鼓勵非主流音樂。雖然只有3500萬預算,卻有令人矚目的效果。相對於交響樂團與歌劇無法自養,爵士與流行音樂長期自力更生已建立其市場。在國家的背書下,使得流行、爵士與鄉村音樂成為百分百的音樂和交響樂平起平坐。文化預算的3%就可以發展得更生機蓬勃。
政府支持爵士與流行音樂的主要措施:
- 培育人才:在巴黎音樂學院成立爵士課程及流行音樂高等培訓中心
- 促銷青年歌手:建立地方小型巡迴演唱網路
- 於1985年成立國家爵士樂團:以國家機構的地位突顯爵士樂的美學價值。樂團成員每二年換血一次。
- 1986年成立流行音樂獎勵基金(Fonds de soutien aux vaviétés),統籌運用流行音樂演唱會稅收去支持新人。
- 成立香頌館與立法建立歌曲播唱配額機制:成立香頌館(Hall de la chanson)典藏展示香頌文化資產。1996年立法規定歌曲播放配額至少40%為法國歌曲,其中一半為新手作品。此措施跳脫傳統以補助為主軸的輔導藝文發展形式,其效果直得拭目以待。如成功可以推展至其他領域。
1999年文化部編列3500萬法郎用來支持流行音樂,比1998年成長40%。主要目標為:
- 強化現代音樂演出場地的設備與營運。
- 透過相關文化機構發展歌曲與爵士創作工作坊。
- 強化國家爵士樂團及爵士音樂節。
- 加強對爵士與傳統音樂學校的支持。
- 遴選學校增設流行音樂教師名額。
- 支援以上學校或工作坊的設施。
- 支持改善行銷流行音樂至海外的組織。
國家委託音樂創作(包括文化部及法國廣播公司)
|
‘90 |
‘91 |
‘92 |
‘93 |
‘94 |
‘95 |
‘96 |
‘97 |
‘98 |
件數 |
74 |
79 |
43 |
69 |
77 |
76 |
127 |
119 |
119 |
金額 |
3519 |
4519 |
4514 |
3269 |
4769 |
2530 |
3820 |
4770 |
3830 |
鼓勵業餘音樂活動與開發音樂人口
根據1999年文化統計資料顯示人民參與音樂活動情形相當踴躍。
1997年法國人與樂器關係統計
(100位15歲以上不包括業餘演出)
|
男 |
女 |
合計 |
會演奏一項樂器 |
29 |
22 |
25 |
鋼琴 |
5 |
11 |
8 |
吉他 |
8 |
3 |
6 |
笛子 |
5 |
10 |
7 |
其他樂器 |
16 |
9 |
13 |
擁有一項樂器 |
20 |
15 |
18 |
過去12個月曾演奏一項樂器 |
15 |
11 |
13 |
曾經參加合唱或合奏 |
11 |
9 |
10 |
1989年與1997年參加音樂會或看表演統計
(100位15歲以上人中)
|
一生中 |
過去12個月中 |
||
|
1989 |
1997 |
1989 |
1997 |
歌劇 |
18 |
19 |
3 |
3 |
輕歌劇 |
23 |
23 |
3 |
2 |
古典音樂 |
29 |
28 |
9 |
9 |
爵士 |
18 |
19 |
6 |
7 |
搖滾 |
25 |
26 |
10 |
9 |
綜藝 |
43 |
43 |
10 |
10 |
其他形式音樂 |
… |
30 |
… |
11 |
從以上統計可以發現,人民欣賞音樂的習慣已經改變。古典音樂、搖滾、輕歌劇人口略減。爵士音樂明顯增加。綜藝節目人口最多。其他形式音樂已緊迫在後。每年政府編列約4000萬法郎為鼓勵業餘音樂活動經費。音樂城及全民音樂節的設立也是一種以現代及休閒方式吸引及擴大藝術人口方式。
經費與編制
文化部未將音樂預算獨立公佈。表演藝術總預算,1999年為38.37億。其他部會文化預算之1%資助表演藝術。1993年為20.7億。地區輔助音樂與美術學校為2.2%,即3300萬。省補助音樂與美術學校為1.9億。市鎮補助音樂與美術學校為16.4%,即38.7億。巴黎歌劇院佔文化部音樂預算之1/3。1998年為5億。其製作35個曲目,其中歌劇20,舞蹈15。1998年編制人員:1447人:樂團164人,舞者152人,合唱91人,其他藝術家60人。政府訂作音樂作品經費為383萬,119部作品。
值得台灣借鏡與參考之處:
與教育部合作,建立音樂啟蒙教育制度及師資檢定。支持現代音樂創作。與宗教團體合作建立都會以外地區展演場地。避免成立過多公立樂團及大型展演設施。建立巡迴演出中介機構。與教育部合作於課外活動時間規劃由受有教育訓練之藝術家主導的藝術推廣教育,音樂為其中項目之一。
整建演出場地
除了音樂城與巴士底歌劇院等超大型演出場地外,中央亦與地方合作建立諸如中型咖啡音樂廳或為流行音樂設計的大型圓頂表演廳(Zénith),巴黎的Zénith可容納6萬人以及一些小場地。政府亦參與興建或修復一些音樂學校或其排演或演出場地。
音樂政策變革
法國推動音樂政策的模式十分能反映公權力介入推動藝文的策略與邏輯演進歷程。從1966年成立音樂司至80年代中期的文化政策有三大特色:缺乏企業經營觀念、採配合款的中央與地方合作的方式、及注重由上而下的供給未聆聽觀眾需求。這些現象到了社會黨主政後漸漸改變。
加入商業機制補助影音工業
從缺乏企業經營觀念至加入商業機制觀念。政府推動音樂發展,80年代以前多以提供公共服務的觀念成立文化機構或採較具彈性的法人協會方式。較少考慮其商業層面。這或許基於商業與文化職掌分別隸屬不同部會,也可能出於藝文應予商業壁壘分明。在這兩個因素下限制了帶有商業及科技色彩的影音產品。Jack Lang主政後才漸引入商業機制觀念。一方面,音樂消費習慣由現場聆聽改變成影音方式欣賞,因而提撥部分預算資助影音工業,結果小兵力大功。例如1994年只提撥音樂與舞蹈預算的0.4%,約700萬,卻創造70億的營業額。近年來文化統計也將影音市場表現列入,尤其強調其外銷成績作為決策參考。
以附加稅成立管理基金
另一方面,不再以成立公共服務機構的補助方式推廣,開始成立一些國營事業機構方式或規定自籌款比例。資助方式除了在預算補助方式外,增加了基金方式,除了政府提撥的配合基金,更立法以附加稅方式由相關單位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自行管理及運用,加強行銷與促進創作。例如音樂創作獎勵基金(SACEM)或流行音樂獎勵基金(FSV)。
尊重需求
注重由上而下的文化供給未尊重群眾的需求:一味提供精緻文化,導致人民欣賞音樂的習慣改變不再現場聆聽,音樂會變成乏人問津,樂團成為政府負擔。在美國大眾與精緻文化工業大軍入侵下,Jack Lang立刻大膽資助影音工業以迎接接踵而來大製作的外國產品、衛星和網路管道搶食本國文化大餅的時代。
財政歸屬難題
中央與地方分攤補助配合款的優缺點:音樂政策方面,中央一直以分攤補助配合款方式要求地方參與。如地方財政困難或不認同文化政策,就會靠地方文化措施匱乏。有些活動策劃人大嘆向一堆婆婆籌錢比規劃活動辛苦千倍。因此有些人士建議劃分各級政府職掌。例如仿教育部做法,由鄉市負責小學、省負責初中、地區負責高中。只怕燙手山芋,地方承接意願不高。或參考荷蘭方式以功能分:中央負責製作、省負責流通、市鎮負責場地管理。不過在荷蘭已發現此路不太通。在地方階級,製作、流通與場地相互牽連。荷蘭表演藝術界已爭取回歸中央。
啟蒙與正規教育合作
啟蒙教育目標逐漸走向專業與師資儲訓:雖然有部分人士認為法國音樂啟蒙教育定位不清,未清楚釐清為專業人才儲訓或業餘走向。不過,自從配合中學正規教育多元化,設立調整時段音樂課程及音樂選修專業會考F11以及1983年建立音樂舞蹈學校教師檢定制度,啟蒙教育已傾向培育高水準的業餘音樂家及儲訓師資。
舞蹈
沿革
舞蹈一直到1969年才正式成為文化部職掌與音樂合併為音樂舞蹈。舞蹈政策可以說是音樂政策的翻版。即由地位崇高巴黎歌劇院的芭蕾舞團及舞蹈學校獨領風騷,透過地方自治方式,建立地方舞蹈中心組成的創作與流通網路。例如以設置由協會方式經營地方舞蹈中心。其預算亦以倍數方式大幅度成長。地方自1987年也開始加入。
舞蹈政策
舞蹈政策的重點仍然是:促進創作、協助成立舞團、開拓舞蹈人口、豐富舞蹈美學形式及提供舞蹈教學。
扶植舞團、促進創作、豐富舞蹈美學形式與開拓舞蹈人口
促進創作的主要措施為扶植舞團。每年補助25個獨立舞團和18個具有國立舞蹈中心(CCN)補助全國18家民間舞團提出的60個演出計劃,以認養地方演出場地,鼓勵文化中心或國家演藝廳與舞團結盟方式合作。一方面提供固定表演場地發表創作,也擔負開拓觀眾的責任。雖然法國舞蹈表現仍給一般觀眾依循傳統的印象,不過也成功地扶植了一些舞團,開拓巴黎歌劇院芭蕾舞團的古典芭蕾以外的表達形式。例如:Régine Chopinot的Ballet Atlantique Anger 舞蹈中心、巴黎現代舞劇坊或以Grenoble舞蹈中心為據點的Jean-Claude Gallota。同時,也資助舉辦舞蹈節以達到培植創作、促進流通、豐富舞蹈美學形式與開拓舞蹈愛好人口的多層功能。著名的舞蹈節有里昂雙年展(2000年以絲路為題邀請雲門舞集等台灣團隊演出)、Monpelier舞蹈節、Saint-Denis舞蹈節、Avignon冬季舞蹈節。另外以發覺新人著名的Bagnolet國際舞蹈聚會(Rencontres internationales chrégraphiques)。藉此聚會展露頭角的有Dominique Bagouet, Régine Chopinot與Karine Saporta。
舞蹈教學與師資培育
為了開拓舞蹈人口,除了舉辦舞蹈節以符合Malraux主張的透過直接接觸作品的瞬間驚艷的模式推廣舞蹈。藝術教育也是另外一種常用的模式。
如同音樂啟蒙教育,舞蹈啟蒙教學多由國立地區舞蹈音樂學校或市鎮設立的國立音樂舞蹈學校或加盟中小學提供課程。不過,由於起步較晚其規模較小很多。約佔音樂與舞蹈學校學生的13%。教育部也未支持成立調整時段藝術教學課程或舞蹈選修高中會考。為彌補此項不足,政府成立國家促進舞蹈教學基金,以協助地方政府成立師資培育機關及1989年建立相當於二技的舞蹈師資檢定證書,以保證師資的專業水準。
成效
目前全國有2000位專業舞者。舞蹈愛好人口亦顯著成長。
1997年參與舞蹈表演統計(15歲以上)
|
一生中 |
過去12個月中 |
||
|
1989 |
1997 |
1989 |
1997 |
傳統舞蹈 |
45 |
46 |
12 |
13 |
古典與現代或當代舞蹈 |
24 |
32 |
6 |
8 |
1998與1999年獲得舞蹈補助團體
|
1998 |
1999 |
國立舞蹈中心 |
|
|
團數 |
19 |
19 |
金額 |
5910萬 |
6530萬 |
補助創作 |
|
|
獲得補助計劃件數 |
93 |
83 |
獲得補助團體件數 |
38 |
54 |
獲得結構性補助舞團 |
6 |
10 |
補助金額 |
17.8 |
20.9 |
音樂與舞蹈預算演變
- 1966年(Malraux時代),僅5100萬,但逐年增加
- 1974年,16200萬
- 1980年,42200萬,由於地方分權的文化政策,使音樂預算激增
- 1982年(Jack Lang時代),77400萬
- 1986年(Jack Lang時代),10億,後來預算的增加趨於緩和
- 1993年,9億6000萬
- 1995年為19億2600萬
以1994年預算表為例,來看法國政府各及國家單位在音樂與舞蹈方面的預算比例:
來自地方政府的預算比例超過六成,可見政府文化分權的落實。
項目 |
金額(百萬) |
百分比 |
文化部 |
1827 |
20 |
地區 |
419 |
5 |
省 |
705 |
8 |
地方政府:市鎮 |
6190 |
67 |
總和 |
9060 |
100 |
以1995年預算表為例,來看法國文化在音樂方面各項的預算比例:
依照三大目標:教育培訓、創新、流通來分配預算
劃分不同類別:
1. 教育培訓20%:音樂教育
2. 創新10%:預算包括爵士和歌謠、音樂愛好團體和表演、音樂研究
3. 流通50%:歌劇、樂團、音樂活動、維耶特音樂城
4. 其他20%:舞蹈、投資、各省機構、影音產品
- 流通比重最大,因涵蓋範圍最廣
- 創新比重最小,因所需花費較少
項目 |
金額(百萬) |
百分比(%) |
歌劇 - 巴黎歌劇院 - 其他歌劇院 |
734 598 136 |
37.2% |
音樂教育 - 巴黎和里昂高等音樂學院 - 其他 |
364 128 236 |
18.4% |
流通 - 常設交響樂團 - 藝術節及其他音樂活動 |
250 220 30 |
12.7% |
舞蹈 |
145 |
7% |
投資 |
140 |
7% |
維耶特音樂城 |
113 |
6% |
音樂研究 - IRCAM - 其他 |
93 48 45 |
5% |
音樂愛好團體和表演 |
56 |
3% |
爵士和歌謠 |
45 |
2% |
各區和各省機構 |
27 |
1% |
影因產品 |
7 |
0.3% |
總和 |
1974 |
100% |
值得台灣參考之處:
與教育部合作將舞蹈融入課外活動的藝術教育項目之一。建立舞蹈師資檢定。
第七節 造形藝術
沿革
政府一向是美術作品的最大買主,然而政府的訂作官員的美學觀仍停留在十九世紀以法蘭西藝術研究院為主導的學院派及名藝術家的保守觀點。因此造形藝術家與政府時而起衝突。十九世紀末,由印象主義領導的新美學觀使得雙方關係更加決裂。二次大戰後,衝突漸趨緩和。政府於1947年成立國家現代美術館,典藏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中業的作品。
1959年文化部成立後,由藝術與文學司負責美術政策,建立公共建築經費的1%從事支持造形藝術政策,公共訂作程序,向現代派幾位藝術家Marc Chagall及André Masson訂購作品。不過,當局對當代創作的先衛運動一無所知,當代創作受到法國博物館司的排擠。
一直到龐畢度總統當選後大力支持當代創作,情況才開始改觀。龐畢度首先支持在大皇宮舉辦「1960-1972年法國當代藝術12年」回顧展。於1977年成立龐畢度中心展示當代創作,成立工業創作中心支持設計。不過接任的季斯卡並未繼續。
1981年Jack Lang擔任文化部長,進一步推動文化民主化並選定長久被忽視的造形藝術為施政重點。在其美術顧問Claude Mollard的建議下推動政策改革。強調建立靈活的行政制度,並拉近專業藝術家與公共行政機構的距離以便跟得上造形創作的演變,開放接納所有當代藝術表達形式並成立造形藝術評議會(Délégation aux Arts plastiques, DAP),同時成立國立造形藝術中心(CNAP)以其靈活的制度負責運用國家當代藝術基金(FNAC)開啟政府訂購藝術作品的新紀元。成立地區當代藝術基金(FRAC)於文化部地區辦公室(DRAC)設立造形藝術顧問,負責分配造形藝術評議會下放的65%預算。確定政府參與造形藝術的架構。
造形藝術行政架構
中央主管機構:文化部造形藝術評議會
成立於1982年。目的在制定支持當代藝術發展的政策。支持藝術創作不同階段的需要:人才培訓、鼓勵創作、協助及輔到造形藝術家、豐富國家收藏、刺激市場、傳播當代藝術及協助出版。其行動範疇包含所有造形藝術形式:繪畫、雕刻、攝影、影音攝錄、新影像科技、漫畫、時裝、書畫、裝飾藝術及工業設計。
除了橫向的事務單位,還設立縱向業務單位:
- 藝術教育總督查室:提出對藝術計劃的審查、諮詢及監督。監督國立高等美數學院(674人)、國立高等裝飾藝術學院(586人)、國立高等工業創作學院(190人)及全國56所由市政府資助的四技藝術職業學校(8059人)。提供獎學金(FIACRE),提供初展補助。1998年有84人申請,29人獲得補助,共補助80萬法郎。
- 支持創作與傳播科:研究造形藝術家生活條件、開放津貼或預付貸款與美術市場保持聯繫等。
- 購買與訂作科:管理國家當代藝術基金(FNAC)1%公共藝術基金,公共訂作,地區當代藝術基金(FRAC)專門提供獎學金的促進創作基金(FIACRE)以及與博物館斯共同管理地區博物館典藏基金(FRAM)。
中央附屬機構:
- 國家當代藝術基金(FNAC):承繼1878年設立的藝術作品管理局(Bureau des travaux d’art)收購的作品,於1975年成立FNAC,目的在以收購活著的當代藝術家作品,支持藝術創作。並在博物館及公家機構(部會、辦公室、學校、醫院、大使館)展示。目前共有6萬件作品。不過,Jack Lang上台後才又發動另一波採購行動「編列雙倍預算」。1980年以來共購買1萬件作品。1998年共購買686件作品(繪畫:98件,雕刻:76件,攝影:248件,裝飾藝術:153件,版畫及其他:111件,經費共計2170萬法郎)。
- 1%公共建築訂作(1% Commande publique):1951年教育部規定所有由教育部承包的學校建築應保留興建或整修費用之1%訂作能融入建築物的藝術作品。5萬法郎以下可以購買現成作品。1981年開始適用於所有公共建築。其訂作及審查程序為:在工程初步計劃通過前,由工程監工成立「先導委員會」即確立造形設置計劃,並預判可能執行的一位或多位藝術家。未獲選者最高可以獲得20%的作品費用補償金。1萬法郎以下預算由先導委員會自行決定。1萬法郎以上是由教育部駐該地區的造形設施委員會決定。監工必須遵照地區造形委員會審查決定。監工如抗命,地區行政首長則上呈給文化部長裁決。1983年制1998年共通過1365件計劃,已完成1000件,其他正施工中或研究中。1998年共通過約2300萬法郎訂作預算。
- 國立造形藝術中心:成立於1982年,以較靈活的架構執行文化部參與造形藝術發展經費。代理FNAC基金之作品訂購經費。
- 羅馬法蘭西研究所:選派35歲以下青年文學與造形藝術家至羅馬座一年駐訪深造即與義大利的文化雙邊交流。
中央外地機構:
- DRAC的造形藝術顧問:負責分配中央下放的65%造形藝術預算,執行中央制定的施政方向,沒有主動策劃權。由於了解地方需要,可以更適切支持地區造形藝術發展。又有中央的政策指示為標準,可避免層出不窮的關說壓力。
地方傳播造形藝術網絡:
- 地區當代藝術基金(FRAC):仿FNAC,1982年由文化部及區政府共茲成立,訂購作品(1998年為預算的29%)及傳播當代藝術(71%為行政費用及活動費)至今共向2500位藝術家購買12000件作品。出借給CAC及Artothèque展出。1998年預算為5737萬。中央與區政府幾乎各半。
- 當代藝術中心(Centre d’art contemporain, CAC):1998年全國共有27個,其中5個中心為當代攝影中心,目的在傳播在傳播造形藝術最新發展。使作品有更多接觸民眾的機會。有四個主要功能:策劃及接待特展及所有有利當代藝術發展的活動,提供資訊,提高民眾欣賞當代藝術的興趣及鑑賞力,接待藝術家於CAC駐訪創作,及培訓有益造形藝術傳播人士(民意代表、教師、媒體代表)。1998年共獲得2150萬中央補助(37.9%)其他由地區政府(16.2%)省政府(10.9%)市鎮政府(20.5%)的補助。
- 藝術租借圖書館(Artothèque):類似圖書館或視聽圖書館,由國立造形藝術中心資助成立,購買作品免費或低價出借,並安排特展、導覽及出版。其成效值得觀察。
- 藝術家工作室:為使藝術家有個地方安心創作,文化部與地方政府合作成立藝術家工作室或發放安頓津貼。1998年全國共有993個工作室,其中434個在巴黎市內,415個在大巴黎區,144個在其他區域。可見都會人文薈萃的環境為創作不可少的刺激。經費共490萬法郎。
預算及編制
預算
1999年造形藝術預算為6.07億法郎,佔文化部預算5%。另外有地區政府文化支出的4.1%,6011萬法郎。
編制
1998年文化部編制員額為1298人,其中1193人外放在國立造形藝術機構工作。
施政成效:造形藝術人口與藝廊營業額
藝廊營業額(由藝廊支付藝術家社會福利品計算所得)
|
1992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共計 |
3553 |
2555 |
2204 |
1730 |
1883 |
1995 |
1997年造形藝術參觀及參與人口(15歲以上以百人計)
15%過去12個月曾去過藝廊,19%一生中曾去過藝廊。66%從未去過。過去12個月10%曾經從事油畫、雕塑、雕刻,16%曾經素描,25%曾經參觀過雕塑或繪畫特展,50%一生中曾經去參觀特展。
第八節 文化交流
文化交流事務司歷史沿革
文化外交是法國外交的重要內容。在文化部尚未成立之前,法國的文化交流主要是由外交部負責。在外交部之下有兩個負責文化交流的組織:l’AFAA(L’Association française d’action artistique)與外交部內的DGRCST科技與文化交流總會。兩者的差別在於前者是非官方組織,而後者則為官方組織。
1959年André Malraux成立文化部。照理說,既然文化部成立了,有關文化交流的事務就該由文化部負責。然而由於當時文化部之下還沒有一個專門辦理國際文化交流的部門;因此,當時的文化交流仍舊是由外交部負責。
1982年,政黨輪替,社會黨上台執政。當時的文化部長Jack Lang認為文化交流的目的是為了增加法國文化的活力,而不是以前的宣揚國威,強調雙向交流。所以便設立了一個專門辦理國際文化交流的部門,也就是「國際事務部」(Le département des affaires internationales, DAI)。
在DAI成立之後,外交部便把大部分有關文化交流的事務轉交給DAI負責。然而,由於文化交流長期有外交部負責,致使外交部資助成立的L’AFAA與DAI之間便有事權不清的衝突產生,直到現在仍是如此。
文化交流事務單位
(一) 中央文化主管機構
1. 文化部國際事務司DAI(Le département des affaires internationale)
組織:
DAI隸屬於文化部,與其他相關部門協調、合作來推動文化部的國際政策。其國際政策主要有兩個目的:1. 推動多元文化2.發展國際文化合作。DAI經費有四項主要用途:1. 輸出法國文化經營的經驗2.發揚法國文化工業3. 參與文化歐洲的建立4. 促進與外國文化交流。DAI文化交流的重點在於輸出文化經營的經驗。這一點與l’AFAA主要是輸出文化活動不同。至於文化交流的優先對象是歐洲,法語國家,拉丁美洲。
職掌:
DAI的職務在引進並推廣外國文化到法國。強調現代文化應是開放文化。為了要多推廣和接納外國文化到法國的機會,DAI便會主動籌辦相關活動。如:
1. 外國文化季(Les saisons culturelles étrangères):1998年在法國舉辦「以色列藝術家回顧展」(Israël au miroir des artistes)。不僅展示當代以色列藝術文化的不同,還舉辦了一連串相關的表演。
2. 資助規模盛大介紹法國與異國文化獨特性的節慶。如亞維農藝術節,每年邀請一主題國家。1998年為台灣。
3. 推廣法國文化到國外:文化部的圖書司與國立電影藝術中心擔負推廣法國書籍及電影到國外的任務。文化交流司負責促進法國藝術家到國外的機會及推廣法國文化工業如音樂、多媒體來促進法國文化事業的發展。
4. 專業文化的合作(如人才的專業訓練、鑑定或諮詢):DAI為了因應其他國家有關文化資產、博物館、文化管理…等文化方面專業訓練的要求。
在國內,在法國成立與法國文化特長和做法有關的訓練課程。例如Grenoble市的文化政策觀察中心(Observatoire de politiques culturelles)。每年6月舉辦1個月的國際文化政策研習營。
派遣專家團出國培訓專業人才並提供鑑定與諮詢。即「與馬爾侯相遇」(Rencontre Malraux)方案。
5. 促使歐洲各國之間的合作:也就是說要加強法國在歐盟之間所扮演的角色。
合作對象:
DAI除了與文化部李各部門互相合作發展國際文化交流事務外,並會與某些機構或協會合作。如:
- 法國藝術活動協會(l’AFAA)
- 世界文化館(La Maison de cultures du Monde, MCM):創立於1982年,負責舉辦世界不同文化具代表性的活動並協助這些活動在法國和歐洲推展,此外還出版書籍、錄製唱片和拍攝影片。
- 拉丁美洲館(La Maison d’Amérique Latine):目的在促進法國與拉丁美洲文化、經濟和科技上的合作。
外交部文化交流執行機構
L’AFAA(L’Association Française d’Action Artistique)法國藝術活動協會
組織
成立於1922年,是外交部下面的一個民間組織,其運作經費80%來自外交部,文化部,其餘20%為民間財團或基金會提供,類似台灣海基會官辦民營的性質。
L’AFAA成立的主要目的在於利用文化來輔助外交工作。因為在文化部成立之前,傳統上國際交流的事務一直是由外交部負責。尤其在早期法國把文化當作一種重要的外交工具,所以L’AFAA就負起了替外交部把法國文化推廣到外國的工作。特別是其非官方、民間性質地位讓l’AFAA有很大的空間來做文化交流的工作,甚至是沒有與法國有正式邦交的國家,一樣可以透過l’AFAA來進行實質文化活動。
職掌:
L’AFAA的工作內容除了文化外交部分,其對國際文藝事業贊助,國際性計畫的合作、發展、建議也是工作重點。
角色:
L’AFAA所扮演的可以說一個媒介角色:
1. 為外交部的駐外單位及海外文化網路聯絡人
L’AFAA可以代表外交部對外進行國際交流事務的溝通,以及和國外文化網路的聯絡事宜。由外交部決定交流政策的大方向後,l’AFAA代為執行。
2. 為外交部和文化部間的協調者
當外交部科技與文化交流總會和文化部執行的計劃衝突,或是事權不協調的時候,L’AFAA就是外交部的代表。L’AFAA負責舉辦活動,譬如文藝節、雙年展及沙龍展等。文化部負責協助外國培育文化政策人才或規劃政策。
3. 為外交部和DRAC的合夥人(中央與地方的合作)
L’AFAA與DRAC(文化部地區辦公室)合作,縮小合作交流範圍。將地方的國際交流事務專業化(城市對城市),通常是以簽合約的方式進行。L’AFAA與DRAC一同出資,由L’AFAA主導活動設計。其目的在於拉近國際交流與地區性的距離感,讓國際文化可以更明確地服務到最下層的觀眾。
L’AFAA所提供的專業活動服務
1. 外國文化季:以舉辦外國藝術季的模式來豐富文化交流的內容。L’AFAA為法國本國和外國擔任中間的仲介及協調者,以及活動的組織人,其工作範圍包括計劃的建立與特殊經費的分配。
2. Rencontres professionnelles:由法國決定合作的國家,一同舉辦藝術家交流活動。特別注重當代藝術,以舉辦文藝節、雙年展及沙龍展的方式進行。
3. 接待外國獎學金生:與外交部獎學金生接待單位CNOUS安排接觸法國藝術活動。
法國海外文化機構網路(Le Réseau)
1. 三種類型的組織
法國在世界上各地所舖設的文化網路可說是全球最發達的網路之一。它包括了三類型的文化機構,且各負有其不同的發展方向。由這三類文化機構組成的文化網路在行政劃分上是歸於外交部下的「科技與文化關係司」(La Direction Générale des Relations Culturelles, Scientifiques et Techniques,簡稱DGRCST)所管,而陸續建立於不同的時期。其經費、補助亦主要來自外交部。雖然從事文化交流事務,它本身的任務仍較偏向於將自身法國的文化推介到世界各地。
a. 法國協會(Les Alliances Française)
於十九世紀末業,在知識分子們,特別是一些地理學家的推動下而創設。旨在以文化交流合作的方式,在國際上尋求與其他國家建立友好關係。是法國透過文化方式推動外交工作的一個典型例子。這個組織剛起步時原是自行獨立運作,可說是由民間自己進行的。後來逐步發展,才演變至以簽訂合約的方式與政府合作,加入國家在國際間推廣文化的行動中。其主要活動為成立法語班及舉辦文化活動。例如,前師大法語中心。
b. 文化機構(Les Instituts Français)
這個組織經由一些位於文化大城的大學努力推動下,於二十世紀初期開始得以發展。推測它應是較重視學術文化層面的交流。台北的法國在台協會即以此名義成立。
c. 法國文化中心(Les Centres Culturels Français)
這個組織在二次大戰後特別注重語言與文化方面的拓展。
這個文化網路,分布於世界各地的機構共計約有130個。此網路本身已有近一世紀的發展歷史,時至今日,它所能發揮的功效及影響力正與日俱退中。
2. 海外文化網絡發展所面臨的障礙
為何此網絡在世界各地推動的文化交流工作成效至今會每下愈況呢?若論箇中原因,極大部分仍得歸咎於網絡內部本身運作上的脆弱:
a. 文化活動方面經費不足:
事實上,不見得是經費不足,而是經費分配運用的問題。普遍來說,各機構花費應用於法語推廣教學部的經費竟佔了高達百分之八十的比例。所佔比例之高,無怪乎文化推廣活動的舉辦有其難行之苦。機構在教學方面的成績卻也正是機構受評鑑的重點之一,因此當然不願刪減這方面的經費支出。
歸結到底,問題是出在外交部的評鑑制度。從評鑑制度所重視的部分亦可反映外交部對於語言推廣的過度重視。
b. 專業人才素養的缺乏
各文化機構或中心的主管位多未受過文化經營專業培訓。為此文化部於1991年開始在例如巴黎第八大學成立文化經營高等文憑課程與優秀畢業生簽約派駐國外一年。
c. 網絡體制與機構辦事體系的問題
由於這個網絡下的各地機構並不是以合約制的方式來做事,工作人員多官僚被動。也未有發展規劃,辦事缺乏明確的方向。只能靠一些可遇不可求有抱負、有心做事的機構主管來推動機構的事務。然而,即便這些領導人想有番做為,限於合約聘僱年限,他們通常也無法在同一工作機關任職太久。在這種情況下,又有多少有心人願意真正努力做事?
d.
和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定位模糊
地方政府有時所辦的較大型的文化交流事務,常會因地方欲自行辦理而不與這個網絡中的機構合作。而地方自行推動文化事務,對上了國家欲推動文化外交的立場,衝突無可避免。
文化交流管道
(一)中央
文化部DAI所提供的專業訓練
1. 潮汐(Courants)
前身為Courant d’Est設於1992年,為接待來自中歐及東歐的文化行政專員,在法國文化機構內從事為期一個月的研習;後更名為文化參訪(Séjours Culture),對象開放為世界各國相關人士。在1998年就接待的75位專業人員,8年內共900位專業人員。另出版Annuaire Courants,收集最新資訊。
2. 專業培訓講習會(Stages de formation professionelle):
為滿足對文化政策更專業的需求,DAI特舉辦此為期兩週的實習,現已辦過4次,共77位專業人員受訓。又與法美基金會(la French American Foudation)合作,邀請美籍專業人士就電影資料和社會博物館兩主題進行討論。此計劃後改由世界文化館(la Maison des Cultures du Monde)主持。
3. 國際文化培訓(Formation internationale culture):
設於1991年,為一長期訓練計劃,由UNESCO-法國代表處主辦,與巴黎第三大學合作。10個月的課程和實習,並與學員國進行交流。在1998年有178位,8年共875人受訓。輔大法文系與法國政府簽約於1997年派二名教師至巴黎第八大學受訓,獲得文化經營高等文憑,以便在法文系推動文化經營組與在輔大推動赴院系文化管理學程。
4. 與馬爾侯相遇(Rencontres Malraux):
目的為使外國專業人員更認識法國化管理系統之專業研習班。由文化部依申請國的需求,派遣相關專家至該國講習。
外交部L’AFAA所提供的專業活動服務實例
原為DGRCST負責業務,因台灣與法國無邦交,故轉給l’AFAA負責。
Mémoire d’Empire,1998,(台灣故宮赴法展—帝國的回憶)
合作單位:
L’AFAA負責溝通聯絡,經費分配
RMN(Réunion des Musées Nationaux)國家美術聯盟負責行政規劃與展覽籌備
Musée des Arts asiatiques Guimet,居美東方博物館負責展品選件與展覽規劃
目的:以『帝國的回憶』為主題,企圖呈現中國歷代皇帝的收藏喜好與品味,勾勒出『中國皇帝收藏史』。
主題:1. 書畫106件,多為宋代冊頁。2. 器物238件,有玉器、青銅器、明清瓷器、多寶格珍玩、琺瑯器等等。
L’AFAA與DRAC合作簽約(la Convention signée):法國政府鼓勵駐外文化機構提出有創意活動,以簽約方式申請補助與法國地方文化機構辦文化交流活動。
Ville de Toulouse,1998
目的:發揚法國香頌及布偶戲的年代
主題:
1. Galerie du Château d’Eau:兩位法國攝影師被邀請去葡萄牙為首都里斯本拍照,呈現出里斯本的古往今來。同時葡萄牙的藝術家將被邀請至土魯斯來舉行展覽。
2. Festival Garonne, Inde(印度皮影戲)
3. Théâtre de la Cité(布偶戲節),邀請外國年輕的演員(以色列、葡萄牙、西班牙、突尼西、摩洛哥、義大利)
4. Chanson française法國香頌節:一個土魯斯當地的歌唱團體被邀至瑞典斯德歌爾摩表演,並與幾個瑞典團體交流,開演唱會。
(二) 地方
國際交流事務司共有三種地方連接交流的方法:
1. 姊妹市:為最早在地方分權下的合作關係。在法國,採水平面方式,幾乎所有的大小城市都有各自不同的姊妹市。在1988年歐盟專為姊妹市計劃設立一基金,至1994年已高達300萬歐元。但城市間只有形式上合作名義,並無實質的交流活動。
2. 衍伸特案(sui genris)合作計劃:以點的方式,由法國大城市以文化為主題,積極從事交流合作。以Montpellier為例,每年舉辦音樂、舞蹈等活動,被譽為文化之城。Strasbourg及Marseille在其國際文化政策上的努力也極為成功。
3. 跨國界文化合作:採社群化、區域化(Communautarisation)方式:有共同文化背景如語言或生命經驗的人,跨越空間國界,以社群的觀念組成一文化共同體。例如源於希臘的塞爾特人Celtique,流散到北愛爾蘭、英國、蘇格蘭等地,如今組織起來,為保存傳統文化(尤其是音樂方面)而努力。又如瑞典,秉持區域觀念,以玻羅的海為中心,與周圍各國,如烏克蘭、立陶宛,進行交流。而台灣更可以南島嶼語系為重點,上至日本韓國,下至紐西蘭,連結成一鏈狀文化社群。
(三) 強化與歐盟會員國之文化交流
國際事務交流司代表法國文化部代表出席歐洲議會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l’UNESCO)並每年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法國委員會提出年度預算。其主要任務在:
1. 為保存文化多元性盡力保護非主流文化
2. 推動歐洲文化活動發展。並於1998年成立Relais culture Europe,由DAI和歐洲執委會共同資助,致力於傳播現有文化機構的資訊和經驗,以輔助文化計劃實行,並為歐洲計劃執行者提供技術上的建議。歐盟成立許多文化基金資助不同目的之交流計劃:KALEISCOPE, RAPHAEL等。
另定期出版Panorama de l’actualité communautaire月刊,收集歐盟文化方面的官方文章、摘要、評論等。又補助多個文化網路如青年藝術家苗圃(les Pépinières pour jeunes artistes)歐洲郊區(Banlieues d’Europe),歐洲藝術與文化資產論壇(le Forum européen pour les Arts et le Patrimoine)等。
編制與預算
文化部出版的1999年文化統計並未將文化交流預算獨立編列,但是1993年文化交流司預算為3973萬。1993年外交部之文化預算為376189萬法郎。1993年文化交流司人員為22人。L’AFAA1998年預算為9885萬法郎;來自外交部6545萬、文化部590萬、地方政府1750萬及企業贊助1000萬。L’AFAA的工作人員,如同l’UNESCO的專員,最主要的工作是想計劃找合夥人,贊助人。
第九節 電影
沿革
自從1895年電影誕生,巴黎憑著對其電影催生者的驕傲,在二十世紀初,維持者世界電影工業的盟主寶座。Pathé與Gaument為其中佼佼者。然而,歷經第一、二次世界大戰的洗禮及美國好萊塢商業片的大量入侵,法國政府不得不推行有效的政策,以平衡國內電影工業生態,更強化其文化傳遞的功能性。
以下將介紹在CNC(法國國家電影局)掌管電影政策之前及之後的概況:
1908 巴黎全國委員會(Congrès international de Paris)召集製片公司,對買賣片及租片業務行使同意權。
1912 創立了法國電影工會(Chambre syndicale français),初始目標在減低稅金,提昇電影工業。
1931 創立『電影最高顧問團』(Conseil supérieur du cinématographe)試圖在『政府』、『管理行政』與『工業』中做協調。
1935 政府開始從財政上介入工會組織,成立『電影基金會』,又派遣財務視察員。
1936 全國電影聯盟(Confédérale du cinéma)收編了技術工業、製作公司、片商、戲劇業、演藝人員…。
1939 教育部長Jean Zay起草一法案,企圖使法電影的稅制與全國稅制分開。
* 顯示政府對電影的重視,這也是『稅制』在後來法國電影中佔舉足輕重角色的開端。他同時是坎城影展的構想發起人,但這些都因為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掀起擱置了。
1940-44德國期間維奇政府此時大幅修改電影組織,創COIC為戰時電影辦事處。
1944 開始期待已久的『電影彙編』。辦IDHEC高等電影教育。
1945 CNC創立,至今仍掌握法國電影的命脈。
『Blum-Bymes』協定簽訂,法電影界一片譁然,深怕美片侵占市場。
1959 由於André Malreau的堅持,CNC被歸為文化部門下,使電影政策得以蓬勃發展,並為法片注入文化潮流。
主管機構:國家電影局(CNC)
CNC是一行政機構,架構完整而創新,恰似一個部的規模。並且其特點在於經濟完全獨立,以專業領導行政。主要收入來源為:電影票附加稅、稅收等。
主要權責:
研訂電影法規、頒發給各式證照、審核影片製作、規範戲院播放之影片、與教育部合作,成立(La FEMIS)電影學院、整頓電影視聽之經濟體系、錄影帶業之制度化、組織電影管理委員會,並掌其秘書處。
政策重點:
A. 稅收:CNC雖為國家機構,隸屬於文化部之下,但它的運作經費並不是來自於國家預算而是稅收,也必須自負盈虧。電影在法國文化部的眼裡,不僅是文化,也是一種工業,所以,主管機構都必須獨立運作方式,貫徹『文化工業』的精神。
1. 1960年開始徵收電影票收入之11%
a. 對國產片而言,這是下一部片的拍攝基金。
b. 外國電影片商賺飽票房營收之餘,對法國電影有所貢獻。
2. 1984年開始徵收電視頻道影片播放營業額之5.5%:由於電視是最普及的傳播媒體,對電影票房的影響也相當巨大,所以制定稅制,加強電視與電影的依存關係。
3. 1993年開始徵收影片錄影帶每月營收之2%:繼電視之後,錄影帶在法國也日漸普及,它對於電影票房的影響不僅不亞於電視頻道,也更加直接。
1. 自動補助:承繼稅收,政府會將票房的稅收的12%作為製片該公司下一部片的補助,這使得製片公司會將觀眾興趣列為要項,電影的票房及觀眾的信心才不會一路慘跌。
2. 選擇補助:為了照顧新秀及鼓勵電影題材的創新,CNC提供新導演與提出優秀計劃的導演補助,只要劇本及拍片計劃通過審核,CNC將會以「預支票房收入」(l’avance sur recette)的方式,無息貸款給製片或導演。這項政策始於60年代,當時造福了許多新浪潮的導演。93年的瑪歌皇后(La Reine Margot)與貞德(Jeanne la Pucelle)也都得到本項補助,根據1993年的統計,平均每部獲選的影片能獲得234萬法郎。
3. 推動民間投資:
a. IFCIC:1968年CNC曾與數家銀行協定成立影視事業財務機構(IFCIC),這些銀行可讓製片商憑藉預售版權的合約向銀行貸款,但是,當預購版權者未履行合約時,製片仍須擔負貸款、利息及手續費。
b. SOFICA:1986年,CNC推動SOFICA的成立,此機構組合數家私人企業,以非合夥人的地位資助拍片,這些私人企業能分得票房及版權的營收,並且這些企業也都能享有文化事業的減稅優待。
1. 影展:影展中最著名的就是坎城影展,它不僅是個國際知名的商業影展,它還讓許多非商業或獨立製片的電影在此嶄露頭角,相對於奧斯卡獎,它讓沒有強大製片公司資助的影片有跳板能走向國際舞台;對法國的製片更是有極大的激勵作用。
2. 推廣法國電影:CNC設立UniFrance Film International這個機構,專門向外推廣法國電影。
1. 電影學院:在法國的電影人才培訓中,最重要的國家機構是La FEMIS(Institut de Formation et d’Enseignement pour les Métiers de l’Image et du Son)。這是一所三年制的電影學院,第一年教授基礎電影理論,第二年開始分組授課,也就是開始進入專業學科的領域:導演、音效、編劇。第三年則是實地操作,呈現個人創作的作品。
2. 基礎教育:CNC與教育部合作,在中學及大學中開設電影課程,常常是以師生一同欣賞影片後討論的方式授課,這些課程開設的目的為增進大眾對電影的欣賞興趣及敏感度,現今法國已有60個學校加入這樣計劃。
電影與電視頻道的關係
1. 電影與電視頻道的合作:
許多的法國影片都是由電視頻道出資拍攝。經由投資的方式,電視頻道不須再支付版權費即可播放影片。另外,出資的頻道能比其他頻道早一年取得放映權。
2. 對電視頻道的限制:
a. 影片播映的數量:全年不得放映超過192部影片。周六全日、週日晚間八點半之前及週三、週五晚間都不能播放影片。但被歸為電影俱樂部(œvres de ciné-club)的藝術電影則不受限制。
b. 新片電影頻道:播放一般必須在影片自院線下檔後三年始可在電視頻道上播映,唯有共同製作的頻道才能在兩年後放映該部影片。
保存電影電視台文物
1. 法源:自從1969年訂下影片工業法規之後,CNC之下成立『國家電影資料館』。
2. 最高決策單位:資方董事會。(成員包括:製片、編劇、導演、作曲家、影展負責人、片商等)
3. 主要機構:中央—國家電影資料館(Cinématheque Français)、地方—各地電影圖書館(Cinématheque Toulouse)
4. 主要任務:維護電影文物、承辦或協辦大量影展或電影文物展、電影資料的出版、提供影片維護的必備辦法、擴大電影觀眾。
經費與編制
經費
1999年電影預算佔文化部預算之3%為3.31億法郎。1998年共68部影片獲得免息貸款共1.317億法郎。資助電影的資金共12.89億;5.17億來自電影票附加稅,6.878億來自電視頻道轉播稅金。7900萬來自錄音帶稅。
施政成效:電影市場與人口
1996、1997、1998電影製片投資與成品統計
影片件數 |
1996 |
1997 |
1998 |
全部法國資金 |
74 |
86 |
120 |
50%法國資金 |
30 |
39 |
46 |
50%外國資金 |
27 |
33 |
32 |
歐洲電影製片資金 |
3 |
5 |
5 |
合計 |
134 |
163 |
183 |
投資金額 |
|
|
|
法國 |
2534 |
3724 |
3986 |
外國 |
753 |
905 |
956 |
共計 |
3287 |
4626 |
4942 |
電影入場人口分配
1998年 |
百分比 |
法國片 |
77.4 |
美國片 |
63.5 |
其他國影片 |
9.1 |
1998年62%的6歲以上人口表示過去12個月去過電影院。其中23.8%每週一場。51.3%至少每月一次。24.9%每月少於一次。從電影人口年齡分析:6至59歲每年平均場次差異不大,除了15-19歲每年平均看6.9場,20-24歲為8.7場,25-34歲為5.1場,其他都在4.5場左右。全國人口平均每年每人看5.1場。
值得台灣參考之處:
擴大電影基金徵收附加稅比例與對象:電影票、電視台、錄影帶。協助建立具有藝術價值影片之放映網,並提供較充裕行銷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