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起緣 子計畫簡述 論壇研討會 研究成果

 

文章內容摘自 文建會

 

一、文化創意產業之內容     

行政院將「創意台灣」(Creative Taiwan)規劃為未來施政的目標與願景,因此特別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將文化、藝術及設計等相關產業,原分屬不同專業的行業,統籌在「創意產業」的概念下,納入國家發展的重點計畫。在1990年代中,它們不僅以創造就業與對GDP的貢獻來計算,均以指數地成長。今日,全球化更對其發展提供新的挑戰與機會。文化創意產業恰是知識經濟理念架構下的內容,本計畫目的是將已形成的內容產業形式,將概念進一步轉為具體的產業輔導,而與國際上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並駕齊驅。

由於文化的定義廣泛,加上創意可以運用在任何的科技、技術之上,使得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與定義相對模糊。目前以英國政府的創意產業發展,為國際上產業別架構最完整的文化政策。自1997年成立「創業工業任務小組」並於1998年及2001年提出「創意工業圖錄報告」(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2002年其負責人Mr. Michael Seeney 來台時也明白表示定義創意產業CI(Creative Industry)的過程中困難重重。基本定義如下:「創意產業CI(Creative Industry)即起源於個體創意、技巧及才能的產業,通過知識產權的生成與利用,而有潛力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其中將創意工業分成十三類:廣告、建築、藝術及古董市場、工藝、設計、流行設計與時尚、電影與錄影帶、休閒軟體遊戲、音樂、表演藝術、出版、軟體與電腦服務業、電視與廣播。

根據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對於『文化、貿易及全球化』的問題與解答 , UNESCO認為,創意是人類文化定位的一個重要部分,可被不同形式表現。一般同意,『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適用於,『那些以無形、文化為本質的內容,經過創造、生產與商品化結合的產業』。這些內容典型地是被著作權保障著,並且可以採用產品或者服務形式來表現。文化產業或可被視為『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以經濟術語來說,『朝陽或者未來取向產業(sunrise or future oriented industries),或者以科技術語來說,內容產業(content industries)。UNESCO認為文化產業的概念一般包括:印刷、出版、多媒體、聽覺與視覺、攝影與電影生產,亦等同於工藝與設計。對某些國家來說,這個概念也包括建築、視覺與表演藝術、運動、音樂器具的製造、廣告與文化觀光。

UNESCO主要將文化創意產業分成文化產品、文化服務與智慧財產權三項。文化產品指涉的是書本、雜誌、多媒體產品、軟體、唱片、電影、錄影帶、聲光娛樂、工藝與時尚設計。文化服務則包括了表演服務 (戲院、歌劇院及馬戲團)、出版、出版品、新聞報紙、傳播及建築服務。它們也包括視聽服務 (電影分銷、電視/收音機節目及家庭錄影帶; 生產的所有層面例如複製與影印; 電影展覽,有線、衛星、與廣播設施或電影院的所有權與運作等),圖書館服務、檔案、博物館與其他服務。

文化創意產業在台灣仍屬新興產業,產業的概念與形態仍在形成中,有待進一步的學術研究與整理,本計畫以各國與聯合國的定義架構作為參考基礎。

二、文化創意產業如何成為世界上重要產業

二十世紀的文化創意產業伴隨著科技的進步,逐漸成為生活文化中重要的產業項目。根據英國2001年創意工業的官方報告統計,十三個產業為英國帶來1,125億英磅的收入,創造就業人口一百九十五萬人,其產生之出口貿易額為102.5億英磅。該產業1997-2000年的平均成長率為9%,而整體經濟成長率則為2.8%;1997-2001年文化創意產業的就業成長率平均為5%,而整體經濟則為1.5%,2000年國民生產毛額(GDP)中,這13項共佔7.9%,佔英國第二項產業盈餘。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網站上「文化產業與商業」(Cultural Industries and Enterprises)網頁所公布的資料,全世界的文化貨品交易在近二十年來已有數倍的成長,從1980年的953.4億美金到1998年的3879.2億美金。在1996年,文化產品更成為美國最大宗的輸出品,有史以來第一次超過所有其他傳統產業(包括汽車、農業、或是航太與軍火等)產品的輸出。網站的資料同時指出,日本、美國、英國、德國以及中國大陸則是當今世界的五個文化貿易大國。文化產業的世界市場,1995年美國佔了184億美元,歐洲佔了97億美元,亞洲只有67億美元;到了2000年美國成長了207億美元,歐洲增加到131億美元,亞洲也成長到110億美元。即使在一片經濟不景氣當中,文化創意產業的市場擴張率反而是在急速擴張中。

這也使得文化創意產業開始成為各國重視的產業項目,加拿大的文化產業創造超過220億美元的收入,並創造超過67萬個工作機會;澳大利亞的文化藝術產業佔國民生產毛額(GDP)的3%,每年創造3千6百萬元的收入。除了英國成立「創意產業任務小組」,芬蘭政府教育部,於西元1997年成立「文化產業委員會」(Cultural Industry Committee)。南非政府將手工藝、電影和電視、音樂、出版等四大部門列為文化產業,從1997年開始進行文化產業成長策略(The Cultural Industries Growth Strategy)。彼岸中國大陸,不但文化部已設立文化市場司,並於2001年3月正式將文化產業納入全國『十五規劃綱要』,視為大陸下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的重要部分,並已發表『2001-2002中國文化產業藍皮書總報告』。

面對上述各國政府積極的作為,台灣政府必須在短時間內急起直追,並且充分朝資源整合與知識創新的目標邁進,才有機會在新一波全球競合的環境中,永續發展。

三、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藍圖與遠景

本會於民國84年「文化產業研討會」中提出「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後,台灣的「文化產業」概念隨之成為社區總體營造的核心;但「社區總體營造」理念畢竟與「文化產業」的概念有所差異,以致過去對於「文化產業」的思維,仍停留在傳統、鄉村型的初級產業。

91年5月,政府提出「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2002-2007)」進一步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積極以產業鏈的概念形態,重新定義文化產業的價值,期開拓創意領域,結合人文與經濟以發展兼顧文化積累與經濟效益的產業。政府在定義文化創意產業時,除需探討「個人創造力與文化積累」與「智慧財產權的開發與運用」以外,尚須考量是否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的潛力,以促進整體生活環境的提昇。

台灣過去並未針對「文化創意產業」做詳細的分類與統計,依據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與文化有關的產業分類為第N類的「文化、運動與休閒服務業」,其中,稅務行業的標準分類,台灣經濟研究院分出:1.出版,2.電影及錄影帶,3.手工藝品,4.古物、古董買賣,5.廣播,6.電視,7.表演藝術,8.音樂,9.社會教育(博物館、美術館及文化設施),10.廣告,11.設計,12.建築,13.電腦軟體設計,14.遊戲軟體設計,15.文化觀光,16.婚紗攝影等十六類,在十六類當中,檢視民國87年到89年的發展狀況,可發現87年至89年的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的就業人口數,從32萬人增加為40萬人。根據此數據可發現文化創意產業有相當大的成長空間,在服務業人口快速增加的情況下,文化創意產業的就業人口也逐漸增加,成為台灣重要產業別之一。

台灣在面臨全球化浪潮的席捲下,正步入全球均質的危機當中,若無法建構屬於臺灣特色,以做為全球化下識別的符碼(陳其南2002),臺灣的國際競爭力是很難提昇的;臺灣長期以發展高科技產業及大型製造業為主,對於文化藝術相關產業的輔導、非營利事業環境的建構與藝文生態的策進等,均極少被視為扶植產業或國家重點發展方向。此次文化創意產業的目的,即在整合地方智慧與文化藝術生命力,將其應用於產業發展以因應全球化之挑戰。